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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4
  • 法规文号/标准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 施行日期:2025-12-01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三条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经核实确属错误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不得含有歧视妇女或者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责令改正。

        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内容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事项,应当听取所在村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应当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村(居)规民约制定修订及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重要事项的议事协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上列明包括享有权利妇女在内的全部家庭成员。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详细记载享有的权益内容。

        第四十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