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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4
  • 法规文号/标准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 施行日期:2025-12-01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五十三条  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寻求帮助救济。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筹集资源,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给予更多帮扶。

        第五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做好妇女和婴幼儿权益的保障工作,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的需求。

        第五十五条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的,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权要求并协助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建设,及时受理、移送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建设的服务热线、媒体和平台应当依法受理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请求,及时分类处理,为妇女提供咨询、帮助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依托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妇联维权服务中心等,常态化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派出所、社区成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值班调解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教育阶段儿童防性侵安全知识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课程,提高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性侵案件的发生。

        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其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协助维权等必要服务。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加大对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妇女的救助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