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5-09-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 施行日期:2025-11-01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青年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年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最高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青年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数合计不超过300项。
第七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本省工作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青年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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