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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5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测绘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领域军民融合,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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