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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五十七号
  • 施行日期:2025-10-01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承担本级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