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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

  •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 施行日期:2025-12-0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按照规定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劝阻潜在被害人、劝返涉诈嫌疑人员等工作。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承担相关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

        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作,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

        省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省际合作,加强案件办理、技术反制、涉诈资金冻结和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涉诈风险程度,确定精准、合适的预防方式和处置措施,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便利。

        第七条 “96110”为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举报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防范、预警劝阻以及处置措施的申诉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96110”运行机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举报、申诉等事项的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