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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09-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浙应急〔2025〕103号
  • 施行日期:2025-09-05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 年版)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

 

 

 

 

330225002051

 

 

生产经营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已按照规定开  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但未 如实记录培训  情况的,涉及人 员 3 人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

 

 

 

 

330225002081

生产经营单位 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期 间未支付工资 并承担安全培 训费用。

 

未支付工资并 承担安全培训 费用,涉及 3  人次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 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

 

 

 

 

330225002084

 

 

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档案管理 不规范。

 

已建立培训档  案,但培训档案 管理不规范,涉 及 2 处以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  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 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 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 规范的。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4

 

 

 

 

 

 

330225002011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的时间少 于《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或者有 关标准规定。

 

 

 

安全培训时间  不符合相关规  定标准,涉及从 业人员 3 人以  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 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

 

 

 

 

 

 

 

 

 

5

 

 

 

 

 

 

 

 

 

330225002028

 

 

 

 

 

生产经营单位 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

 

 

 

 

 

 

已按规定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但未如实 记录或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6

 

 

 

 

 

 

 

330225002027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 除一般事故隐 患。

 

 

未及时发现并 采取措施消除 一般事故隐患 涉及 2 处以下, 且法律法规未 将隐患设置为 具体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330225002040

生产经营单位 在应急预案编 制前未按照规 定开展风险辨 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 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8

 

 

 

 

 

330225002041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评 审。

 

 

已编制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  案并按要求演  练,但未按照规 定开展应急预  案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9

 

 

 

 

330225002043

危险化学品企 业以外的生产 经营单位未将 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 位和人员。

已对事故风险  采取应急防范 措施,但未将 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 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 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  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  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0

 

 

 

330225002044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评 估。

 

已按规定编制  应急预案,但未 按规定进行评  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预案编制单  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 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 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1

 

 

 

 

 

 

 

 

330225002045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预案修 订。

 

 

 

 

 

 

已编制应急预  案,但未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修  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 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 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 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 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 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2

 

 

 

 

330225002046

 

 

生产经营单位 未落实应急预 案规定的应急 物资及装备。

 

 

应急预案规定 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有部分未 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 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 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  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13

 

 

 

 

 

 

330225002029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

 

 

已按规定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但未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  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分析表的。

 

 

 

 

14

 

 

 

 

330225002086

 

 

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立健全特 种作业人员档 案。

特种作业人员  均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但未 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  涉及人员 3 人 以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 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 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5

 

 

 

 

 

 

330225002072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 单位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未 指定兼职应急 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援人  员,但与邻近的 应急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 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16

 

 

 

 

 

 

 

 

 

 

330225025037

 

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转

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 未按规定将其 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 危险化学品的 处置方案报有 关部门备案

的。

 

 

 

 

 

 

 

 

已制定处置方  案,但未及时向 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 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  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 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 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7

 

 

 

 

 

 

 

 

 

 

 

330225025029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进口 企业未向用户 提供应急咨询 服务或者应急 咨询服务不符 合规定。

 

 

 

 

 

 

未委托登记机  构或代理商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进口企 业,已提供应急

咨询电话,但没

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 小 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  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 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  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  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 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  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 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 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  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 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8

 

 

 

 

 

330225025021

危险化学品管 道单位对转

产、停产、停 止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管道未 按照规定上报 处置方案。

 

 

已制定处置方  案,但未按照规 定将处置方案  上报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 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  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9

 

 

 

 

 

 

 

 

330225025030

 

 

化学品生产、 进口单位未按 照《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鉴定 与分类管理办 法》规定建立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 类管理档案。

 

 

 

 

已建立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  档案,但内容有 缺失或不符合  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办法》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 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 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 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 称、数量等信息。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0

 

 

 

 

 

 

 

330225050027

非煤矿矿山企 业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 内,变更单位 名称、主要负 责人、单位地 址,未按照规 定申请、办理 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手 续

 

 

 

 

 

 

超过规定时限 10  日以内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非煤矿矿 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 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21

 

 

 

 

 

 

 

330225045010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未依 法与委托方签 订技术服务合 同。

 

 

 

 

已签订技术服  务合同,但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  定,涉及 2 处以 下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 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2

 

 

 

 

 

 

 

 

 

 

330225045017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未在 开展现场技术 服务前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 告知项目实施 地资质认可机 关。

 

 

 

 

 

 

未在开展现场 技术服务前七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项目实 施地资质认可 机关,涉及 2  次以下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  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  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 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23

 

 

 

 

 

 

 

 

330225045007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名

称、注册地址、 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  专职技术负责  人、授权签字  人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提出 资质变更申

请。

 

 

 

 

 

 

 

超过规定时限 10  日以内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 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  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 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 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  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 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备注:“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