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09-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浙应急〔2025〕103号
- 施行日期:2025-09-05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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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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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25002051 |
生产经营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
已按照规定开 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但未 如实记录培训 情况的,涉及人 员 3 人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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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25002081 |
生产经营单位 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期 间未支付工资 并承担安全培 训费用。 |
未支付工资并 承担安全培训 费用,涉及 3 人次以下。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和必要的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 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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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25002084 |
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档案管理 不规范。 |
已建立培训档 案,但培训档案 管理不规范,涉 及 2 处以下。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 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 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 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 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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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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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25002011 |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的时间少 于《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或者有 关标准规定。 |
安全培训时间 不符合相关规 定标准,涉及从 业人员 3 人以 下。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 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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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0225002028 |
生产经营单位 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 |
已按规定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但未如实 记录或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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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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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30225002027 |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 除一般事故隐 患。 |
未及时发现并 采取措施消除 一般事故隐患 涉及 2 处以下, 且法律法规未 将隐患设置为 具体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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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30225002040 |
生产经营单位 在应急预案编 制前未按照规 定开展风险辨 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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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 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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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30225002041 |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评 审。 |
已编制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 案并按要求演 练,但未按照规 定开展应急预 案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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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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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30225002043 |
危险化学品企 业以外的生产 经营单位未将 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 位和人员。 |
已对事故风险 采取应急防范 措施,但未将 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 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 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 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 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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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30225002044 |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评 估。 |
已按规定编制 应急预案,但未 按规定进行评 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预案编制单 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 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 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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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30225002045 |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预案修 订。 |
已编制应急预 案,但未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修 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 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 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 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 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 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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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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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30225002046 |
生产经营单位 未落实应急预 案规定的应急 物资及装备。 |
应急预案规定 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有部分未 落实。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 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 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 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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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30225002029 |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 |
已按规定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但未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 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分析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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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30225002086 |
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立健全特 种作业人员档 案。 |
特种作业人员 均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但未 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 涉及人员 3 人 以下。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 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 日常的检查工作。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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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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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30225002072 |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 单位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未 指定兼职应急 救援人员。 |
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援人 员,但与邻近的 应急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 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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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30225025037 |
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转 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 未按规定将其 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 危险化学品的 处置方案报有 关部门备案 的。 |
已制定处置方 案,但未及时向 监管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 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 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 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 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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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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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30225025029 |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进口 企业未向用户 提供应急咨询 服务或者应急 咨询服务不符 合规定。 |
未委托登记机 构或代理商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进口企 业,已提供应急 咨询电话,但没 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 小 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 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 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 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 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 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 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 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 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 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 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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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30225025021 |
危险化学品管 道单位对转 产、停产、停 止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管道未 按照规定上报 处置方案。 |
已制定处置方 案,但未按照规 定将处置方案 上报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 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 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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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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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30225025030 |
化学品生产、 进口单位未按 照《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鉴定 与分类管理办 法》规定建立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 类管理档案。 |
已建立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 档案,但内容有 缺失或不符合 规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办法》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 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 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 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 称、数量等信息。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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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30225050027 |
非煤矿矿山企 业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 内,变更单位 名称、主要负 责人、单位地 址,未按照规 定申请、办理 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手 续 |
超过规定时限 10 日以内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非煤矿矿 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 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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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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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30225045010 |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未依 法与委托方签 订技术服务合 同。 |
已签订技术服 务合同,但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 定,涉及 2 处以 下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 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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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30225045017 |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未在 开展现场技术 服务前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 告知项目实施 地资质认可机 关。 |
未在开展现场 技术服务前七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项目实 施地资质认可 机关,涉及 2 次以下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 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 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 监督抽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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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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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30225045007 |
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名 称、注册地址、 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 专职技术负责 人、授权签字 人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提出 资质变更申 请。 |
超过规定时限 10 日以内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 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 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 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 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 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 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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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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