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和《浙江省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10-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10-14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和《浙江省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为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能力,规范动火作业各项要求,防范遏制火灾事故,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2 本指南所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生产制造类企业。
1.3 本指南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
1.4 本指南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1.5 本指南所称的固定动火区,是指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1.6 本指南所称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指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汽、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2 通用要求
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2.2 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相关职责,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安全作业票、一次安全交底、一名现场监火人、一次完工验收”。
表1 相关人员主要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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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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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员 |
1.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3.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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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1.负责受理动火作业申请,协助审批动火作业票。 2.协助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对动火作业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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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1.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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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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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 |
1.接受安全交底。 2.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 4.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情况。 5.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6.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时,收回安全作业票并中止作业。 7.作业期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8.作业结束后,进行完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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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1.接受安全交底。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并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服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接受现场安全监督,配合监护人员指令,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定期进行沟通。 4.出现异常时立即中断作业,撤离作业现场。 5.作业结束后,进行完工验收。 |
2.3 动火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规范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工作。
2.4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及特种设备相关焊接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5 应实行动火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将动火作业委托给个人的,由企业动火作业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委托给其他单位的,应由企业及相关方双方动火作业监护人共同进行现场监护。
2.6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员、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企业应妥善保存培训相关材料。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及自救和互救知识等。
2.7 企业将动火作业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与相关单位及人员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8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固定动火区
3.1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无需进行审批。
3.2 固定动火区至少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
1)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2)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4)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门窗外开,室外道路通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4 作业分级
4.1 企业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4.2 特级动火作业:在人员密集场所或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生产活动时开展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存在3人及以上人员活动的场所或丙类及以上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作业,或在非爆炸危险有限空间内开展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重大活动日、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动火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4.3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的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h。
5 作业要求
5.1 动火作业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作业前应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
5.2 动火作业前,企业应对作业相关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查验。
5.3 动火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动火作业监护人及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交底内容应包含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委外作业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的位置及分布。
5.4 作业结束后应由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完工验收,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相关人员。
6 特殊要求
6.1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特级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项告知动火作业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其他单位和人员,未经风险告知的,不得擅自开展动火作业。
6.2 特级动火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6.3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动火作业,以及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作业前应对氧含量和可燃、有毒气体等进行分析,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气体监测。
6.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5 特级动火作业可采用电子围栏、人员定位、AI+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对异常作业、监护人员脱岗等进行实时监测。
7 作业审批
7.1 作业前,动火作业申请部门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动火安全作业票》。相关审批人员应组织对现场安全条件是否符合作业要求进行检查,动火监护人到现场进行确认。确认具备作业条件的,应组织动火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特级动火作业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批,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企业书面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级审批。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7.2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每天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监护人需现场确认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7.3 企业动火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代签。
7.4 在动火作业存在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终止作业后仍需进行动火作业的,需再次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1) 作业内容变更
2) 作业范围扩大
3) 作业地点转移
4) 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
5) 工艺条件发生改变
6) 作业条件发生改变
7) 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8) 作业环境发生改变
7.5 动火安全作业票应由企业负责保存,其中特级动火、一级动火的安全作业票应至少保存一年,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应至少保存半年。
8 其他
8.1 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鼓励员工对动火作业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未进行内部审批、无证动火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1.工业企业动火安全作业票
2.固定动火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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