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30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理,并签订运营维护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
第二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和水质检验等制度,规范配备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不得擅自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时限及应急措施;
(三)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得擅自关停在线监测设备,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并按规定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五)确保恶臭污染治理设备、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备等完备和正常运行,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护栏、防滑梯、警示牌及救生装备等,保障作业安全;
(七)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污水管网日常维护,定期巡视、清淤、检修,防止雨污混接、外水入侵等问题,确保管网正常运行;
(二)在管网主要节点和敏感区域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等在线监测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丟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报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处置方面的宣传、培训、演练、考核,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出现设备故障、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有毒有害气体(氯气、沼气、硫化氢)等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范围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合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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