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0
- 法规文号/标准号:鲁安发〔2025〕29号
- 施行日期:2025-11-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加 强全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指导意 见。
一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摸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各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内 所有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精准掌握化工企业产品及规模、生产工 艺、原料及储存设施、从业人员、所属行业类别等基本情况,建 立化工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各市政府安委会要依据《山 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山东 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 《山东 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鲁应急发〔2025〕 8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部门和化 工园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 、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3.严格工艺技术安全管理。化工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 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以下 简称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 次使用的,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 证 。
4.严格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 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 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精细化工建设项 目工业化生产后,企业应当对工业化生产的中间产品、产品及副 产物热稳定性进行验证测试。
5.完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省应急厅要按照《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 号)和应急管理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风险防控实 际,完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将涉及5种危险化工工艺 的化工建设项目,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审查范围。涉及硝化工 艺的,由省应急厅负责安全审查;涉及过氧化、重氮化、氟化、 氯化工艺的,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负责安全审查,审查前向省应急厅书面报告。对于已建成 的装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审查权限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 证和现场核查,依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逾期未改正的,依 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建立安全设施“三同时”书面报告制度。对于不涉及5种 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后5日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县级应急 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7.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化工装 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DB37/T 1854)组织做好化工建设项目 试生产相关工作,在试生产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书面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规范安全评价和危险化学品登记
8.严格安全评价管理。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企 业应当在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完成后5日内,将安 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9.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企业应当按要求对物理危险性 不明的中间产品、产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建立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规范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不得使用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作为原辅料。
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0.开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企业应当按照《全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 (鲁应急字〔2021〕135号),开展全流程机械化、自动化控制 和安全技术改造,积极应用智能技术装备,逐步实现高危作业场 所无人化操作。
11.严格控制高危场所人员数量。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试行)》(鲁安办函〔2023〕21号),严格控制高危场所人 员数量。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依 据应急管理部《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 设应用指南(试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 系统建设与应用验收指南(第一批,试行)》等文件要求,建设 人员自动定位系统,精准管控高危场所人员聚集情况。
12.严格管控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周边施工人员数量。 企业应当根据《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周边施工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发〔2025〕7号)等 文件要求,精准划分高危场所,进行爆炸风险评估,划定人员损 伤范围;不具备条件的,严禁实施“双边作业”,经评估风险后 满足条件确需实施的,施工单位要会同企业共同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划定隔离区域,做好界区隔离管控,严格控制进入人员损伤 范围的人员数量。
13.严格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导则》 (AQ/T 3034)等要求规范,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装置安全规划与设计、运行 管理、安全仪表管理、检维修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和应 急管理等方面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化 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鲁安办字〔2023〕 31号)落实“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和分级监管等工作要求。
14.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 加强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 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5.强化协作配合和信息化支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 业安全生产“三同时”、试生产、安全评价等情况向行业主管部 门以及企业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化 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 信息化建设应用,实现信息线上报送和信息共享。
本指导意见所称化工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从事 生产,且产品、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不需 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化工行业企业。化工行业范围 按照《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确定(橡胶制品业除 外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中化学药品原料药 制造(代码2710)以及涉及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的化纤 浆粕制造(2811)、合成纤维制造(2821—2826)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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