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6-03-01
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八条 石家河遗址的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方案,防止对文物本体以及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九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依托石家河遗址建设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宣传、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石家河遗址博物馆应当坚持国有公益属性,负责石家河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以及遗址价值和内涵的展示。
除特殊保护需要外,石家河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第三十条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对石家河遗址进行数据采集、数字展示和创新利用,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优质参观体验,提升遗址利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石家河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内涵和价值。
省社会科学院、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科研文博单位协同推进石家河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通过常态化合作、资源共享、联合研究等方式,提升遗址保护效能与活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省和天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石家河等遗址的历史文化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依托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研学实践。
第三十三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石家河遗址文化品牌建设,做好石家河遗址的考古成果汇集整理、研究阐释和推介宣传。
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注册、登记、使用、维权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石家河遗址的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文创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等利用活动。
鼓励石家河遗址周边村(居)民从事反映遗址文化价值内涵的服务业。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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