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5修正)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0-15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5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知情、审议、协商、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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