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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七条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居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十日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居民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投票。

        居民委员会组织投票时,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居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罢免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重新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

        第四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已足五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补选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四十三条 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