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换届选举的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八)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十二)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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