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公布日期:2025-12-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津环规范〔2025〕1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
申请单位(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制表
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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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主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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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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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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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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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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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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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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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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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形 3 |
□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 □新设置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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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名 称和编码 |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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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 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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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
(具体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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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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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低潮线距离 6(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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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口距水面 距离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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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 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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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 类型 7 |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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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闸门;□有闸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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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文号/ 备案编号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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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登记编号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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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排 放方式 |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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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排放;□岸边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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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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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器类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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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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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排放浓度 11 |
排放总量 12 |
项目 |
排放浓度 11 |
排放总量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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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 设置论证结论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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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 治情况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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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写清该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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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 市 XX 县 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 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 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 市 XX 县(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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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副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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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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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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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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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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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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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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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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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 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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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 |
厂界排污口 地理坐标 5 |
经度: 纬度: |
汇入节点 地理坐标 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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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来源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雨洪;□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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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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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登记编号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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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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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排放浓度 11 |
排放总量 12 |
项目 |
排放浓度 11 |
排放总量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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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写清该排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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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 市 XX 县 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 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XX 市 XX 县(XX 公司/单位 /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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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 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排污单位填写副表,副 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 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 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 整治;(2)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 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 6 位,如 XXX.XXXXXX°。
6.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
7.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 成。
8.此项选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 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9.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 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表不需填写,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对应副表中填写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本表中有 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10.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当填写扩散器类型。
11.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污染物排放应 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 值。单位:mg/L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 限值的最宽值。
12.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允许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 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 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总和。
13.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填写设置论证结论,并附设置论证报告。
14.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 料。
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
(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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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主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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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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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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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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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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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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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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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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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形 3 |
□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 □新设置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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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名 称和编码 |
(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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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 间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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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
(具体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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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坐标 5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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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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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 活污水散排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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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 类型 6 |
□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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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文号 /备案编号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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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登记编号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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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排放管控 要求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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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离岸排放;□岸边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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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论 证分析 |
1.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 关规定: □符合;□不符合 2.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无;□有,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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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 治情况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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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写清该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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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 市 XX 县 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 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 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 市 XX 县(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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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副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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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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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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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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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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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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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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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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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启用时间 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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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 |
厂界排污口 地理坐标 5 |
经度: 纬度: |
汇入节点 地理坐标 5 |
经度: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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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来源 |
□工矿企业雨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 □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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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登记编号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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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排放管控 要求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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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写清该排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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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 市 XX 县 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 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 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 市XX 县 (XX 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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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 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排污单位填写副表,副 表可填写多份。
2.格式:地级市名称+ 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 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
3.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明确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 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
4.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
5.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 6 位,如 XXX.XXXXXX°。
6.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 成。
7.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 文号或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或备案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
8.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 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 致。
9.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其污染物 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名称。无排放管控要求的填无。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填写各排污 单位排放限值最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
10.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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