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关: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2-04
- 法规文号/标准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69号
- 施行日期:2026-03-01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数智赋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编制工作流程、办事指南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并及时更新.
清单应当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使用.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专项信用报告,并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经营主体可以选择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禁止违法要求经营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不得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不得向经营主体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监管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通过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者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不合理或者差别化待遇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排斥、限制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审批机关对于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公开承诺制适用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事项;对于作出符合规定承诺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建设与管理,政务服务部门及其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
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分类通办、主题集成、异地办理等窗口,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服务评价等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统一申报入口,推动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本指南、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涉企审批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共享数据安全,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能够共享信息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涉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策查询解读等功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惠企政策,应当广泛听取经营主体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财政、税收、人才、科技等惠企政策汇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办理事项的精准匹配工作,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至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有惠必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单化推进惠企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健全执行问责机制.
第四十五条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实体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的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非涉密投资审批事项统一通过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投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新区、开发区、试验区、实验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就上述事项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公安、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线下不动产登记服务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立户过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相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国际贸易通道建设.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探索改革创新,稳步提高各类开放平台能级.健全制度创新工作体系,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为各类开放平台提供保障.
加快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推动与其他专业化平台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收费主体应当在单一窗口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实现货站、货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
第五十二条鼓励支持经营主体依托“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等渠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支持举办国际展览、论坛、赛事等活动,为经营主体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经营主体建立国际市场供需对接渠道.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针对出海经营主体需求开发相应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经营主体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规定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重点项目落地.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强化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责任,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政企沟通交流,推进以企观政等常态长效服务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府作风转变和政策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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