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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25-12-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桂自然资规〔2025〕8号
  • 施行日期:2025-1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入库制度,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入库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清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入库储备:

        (一)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二)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具备入库条件后应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城市更新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