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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5修正)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1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5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