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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6-01-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云政办发〔2026〕1号
- 施行日期:2026-01-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等。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产业发展、主要任务、要素保障、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等内容,以节约集约用地、集中连片建设为导向,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并将规划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落实到开发区总体规划中。
第十四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文件和规划成果抄送对应的开发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修编。修编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扩区、调区办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统筹开发区与周边城镇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和生活空间布局,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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