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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25-12-19
  • 法规文号/标准号:皖交建〔2025〕222号
  • 施行日期:2026-02-01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审定、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并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市实施的公路项目(含以市为推进主体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六条省属交通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其作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市及省属交通企业报送的参评项目及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

        第八条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交安、机电工程参与省级综合评价。承担初步设计任务的,评价时段范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初步设计批复完成,若因初步设计质量问题导致施工图设计方案重大调整或项目造价超允许偏差范围时,应列入评价范围;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评价时段范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因政策调整、资金保障、土地报批等原因暂停的项目,暂停前已产生的设计行为纳入原评价周期,暂停期间不纳入评价,恢复建设后,应从恢复之日起接续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第九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在本省当年度无履约行为的设计企业,仅在发生不良投标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时开展评价,初始分值为85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十四条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对其评价结果签认并负责。

        第十五条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对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六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通报、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公路管理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联合审查。

        第十八条公路设计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程序:

        (一)项目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和检查情况,对设计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评价。评价项目、评价结果、评价依据等报市交通运输局或省属交通企业。

        (二)市交通运输局及省属交通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参评项目及评分开展复核,并将结果报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参评项目及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明确信用分值及等级,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核查处理。

        (六)省交通运输厅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告(申诉处理结果一并公告),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省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评价,自省级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且被评为D级的设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不足1年的,评定D级时间为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超过1年的,评定D级时间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准。

        D级认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年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移交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的从业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于信用等级为C、D的从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合理设置信用评价分值,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和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大市场。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评价管理,严肃、规范开展信用评分审核,不定期对招标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及企业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管理,或对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推进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市场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作用,提升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工作质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安徽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