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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5-12-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内政办发〔2025〕46号
  • 施行日期:2025-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2.1自治区指挥部

        根据自治区针对不同类别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必要时,成立自治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草局、粮食和储备局、文物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公司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障供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全区能源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中的重大问题;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能源供应情况,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组织实施自治区层面应对措施,指导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增强跨省能源互济保障能力;指导有关盟市指挥部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启动、终止预案。

2.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自治区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报送相关情况;收集、监测、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牵头负责自治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2.3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保障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能源供应、能源节约等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

        自治区能源局: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区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掌握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区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区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自治区民政厅: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自治区财政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源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文物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相关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露天煤矿接续开采等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要求。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承担公路运输调度、路网监测、运力组织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备案管理等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协调区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指导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自治区广电局: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成品油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依令组织实施储备调用。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内蒙古气象局:承担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负责国家能源和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国家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监管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电力等能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负责协调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

        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以及其他有关能源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合理安排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和设备检修,保障煤源稳定供应;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落实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制度,产能储备煤矿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储备产能建设和动用等工作。

        发电企业(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以及其他有关能源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稳定生产,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天然气资源的组织调配,优先保障民生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有关油气管道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公司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

2.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

2.4.1能源保障组

        由自治区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相关煤炭、发电、油气管道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4.2交通运输组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

2.4.3市场秩序组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4.4要素保障组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文物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2.4.5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广电局、能源局。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6应急处置组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民政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5分级应对

        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对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对应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较大和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