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6-01-24
- 法规文号/标准号:鄂政办函〔2026〕2号
- 施行日期:2026-01-2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办法》宣传学习培训
1.印发贯彻实施文件。向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妇联和省直机关妇工委、省妇联团体会员单位印发通知,全面部署《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完成时间:2026年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
2.加强《办法》宣传解读。利用《湖北日报》等省级主流媒体及平台,全文刊发《办法》文本和解读专版,通过新闻报道、图文解读等多种形式,提高《办法》社会知晓率,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完成时间:2026年3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印发《办法》单行本,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增强妇女儿童工作者依法履职能力,提升各级各部门对《办法》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4.广泛开展妇女普法活动。将《办法》作为“九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发挥普法志愿者作用,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宣讲和答疑解惑,切实增强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分析。整合各部门妇女权益保障信息资源,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数据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6.保障妇女依法参与决策和管理。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加强女干部培养和选拔;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基层民主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推动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等建立性骚扰防范和干预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必要时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支持服务。学校设置相关课程,加强女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针对妇女儿童的性骚扰、性侵害、猥亵等行为依法打击。(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8.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上涉及妇女权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对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网络空间侵害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9.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到2030年,市(州)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甲等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提升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开展社会救助中保障妇女群体的特殊物资需求。将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母婴食品等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物资纳入应急保障物资清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1.配建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公共设施。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建设,以及在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景区、场馆等公共场所,配建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女性厕位、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并提供公共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鼓励省级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新建、改造、扩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加大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3.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加强校园性别平等教育,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机制。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产教融合与就业衔接,确保女性在各阶段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等措施。落实促进女性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申报和结题,人才计划、荣誉表彰等申报和评选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女性,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各市、州人民政府)
15.落实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大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大妇女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落实联合约谈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等便利措施。加强对新业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6.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落实生育友好政策,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参保未就业妇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建立健全育儿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女性劳动保护卫生费用标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加强对贫困、残疾、老龄、农村留守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对困难妇女分类实施救助,提供兜底保障。落实残疾妇女补贴制度。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困难留守妇女提供生活帮扶、就业指导、心理慰藉等关爱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和集体资产相关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及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健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反馈报告、抚慰救助等工作,推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强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保障。落实反家暴告诫及查访监督等制度,加强联动处置和救助帮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遭受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主张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等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21.加强妇女司法保护。建立涉妇女权益案件“绿色通道”,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22.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实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适时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为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向社会传递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意志。(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开展《办法》监督检查
23.做好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办法》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7年至2029年底;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
24.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
四、相关要求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在本辖区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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