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宁波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25-12-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浙应急〔2025〕126号
- 施行日期:2026-02-05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金融监管支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市级公司: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确保应保尽保
(一)建立全省应急管理领域高危行业应保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定期核对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省安责险信息平台定期向设区市分发应保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核对。如经实地核验,对名单中无需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反馈信息平台;如增加名单外应保的,也需列明理由并纳保。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执法检查、保单核验、实地抽查等方式,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保尽保、足额投保。
(三)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等,研究制订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鼓励办法和优质服务举措。
二、规范服务,助力隐患治理
(四)保险机构应按应急管理领域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确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据实支出,足额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五)深化“保险+服务+科技”模式。强化安责险事前防灾、事中减灾、事后救灾赔付等风险管理功能,迭代完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体系。指导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了解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着力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鼓励各地借鉴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安责险参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工作机制的做法,指导保险机构把提高事故预防服务作为根本目标,持续增强投保对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安责险出险较多、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投保对象开展重点深度服务,共同遏制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安责险助力风险管理、隐患治理的作用。
(七)建立安责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高危行业领域标准条款及相关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事故记录和等级等因素纳入费率调整机制。
(八)非高危行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可以参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管理、使用或确定年度预算目标,具体由各地自行协商。
三、加强指导,提高运营水平
(九)各市应急管理局和金融监管分局要支持引导安责险服务中心结合实际需求规范场所、制度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提高安责险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营水平。鼓励条件成熟地区探索跨行业、领域开展服务中心联合运营。
(十)安责险服务中心可统筹指导本区域应急管理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开展,建立安责险承保、服务全流程管控系统,实现安责险业务流程系统化台账化;审核确认各保险机构年度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支出和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每年度编写情况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和金融监管部门。
(十一)安责险服务中心可结合区域内企业规模、行业风险特点、保费情况,指导保险机构制订年度安责险服务计划和建立服务方案,并向投保企业公布,引导企业预选或确认本年度服务内容。
四、健全监管,建立评估机制
(十二)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机制。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机制,组织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定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示服务评估结果。
(十三)加强评估结果实际运用。对评估发现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提醒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启动约谈程序,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约谈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要求其说明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明确整改期限。
(十四)各地应急管理局要将安责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督促落实到位,重点考核安责险投保情况、事故预防服务质效等内容。
(十五)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和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安责险实施过程中的关键事宜和重要问题。
五、统筹共享,加强信息归集
(十六)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安责险承保、服务等信息数据。
(十七)各地安责险服务中心应当规范数据共享和信息汇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筹对接联系工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安责险相关数据及信息,并保障数据安全。
(十八)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十九)本通知自2026年2月5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5年12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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