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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3-1)

  • 制定机关: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6-01-30
  • 法规文号/标准号:东市监发〔2026〕1号
  • 施行日期:2026-03-02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3-1)-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