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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6-02-11
  • 法规文号/标准号:陕人社发〔2026〕6号
  • 施行日期:2026-02-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六条  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学校。联合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部分。

        第九条  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次/年。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实训场地要符合所申请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举办培训学校不得使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所,且应当远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储存地点。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手续,进行扩建、改建(含装修装饰)的应按规定重新完成消防审验。

        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学校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学校,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三)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应设立监督机构或监事。

        (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

        (五)应配备专职教师队伍,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置2名理论课教师和2名实习指导教师。

        (六)应有办学章程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选用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

        第十条  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名称(预)核准文件(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三)培训学校章程、首届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设立承诺书。

        申请筹设的培训学校正式设立时,还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立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申请受理后,审批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核查。

        (三)审批部门根据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地址变更;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部门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不超过3年。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