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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1-3-5)

  •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6-03-06
  • 法规文号/标准号:湘政办发〔2026〕18号
  • 施行日期:2026-03-0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1-3-5)-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入湖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登记、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或登记、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排查溯源、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或市州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明确第一责任主体。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工业排污口含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含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入河排污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规模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实行重点管理;原则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中未纳入重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科学细化管理分类分级要求。

        分类分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实行精细化、差异化、规范化管理,强化监测监管,提升管理效能。

        第七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技术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政府部门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