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的通知
-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公布日期:2026-03-16
- 法规文号/标准号:沪环安〔2026〕41号
- 施行日期:2026-03-1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4.1 报告与通报
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按规定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报生态环境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并按照“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坚决防止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监测布点和监测结果、事件处置情况、人员受害及疏散转移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依托长三角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及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即时处置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涉事单位立即按照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阻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防止因应急处置不当引发二次污染;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的详细数据。
4.2.2 联动处置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联动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指挥调度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和装备资源,快速高效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4.2.3 属地处置
涉事地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乡镇(街道)统筹调配各类资源和力量,就近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由事发地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并切断污染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威胁或影响到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时,应当采取保护保障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影响。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市级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市级四级响应。
(2)市级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市级三级响应。
(3)市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建议,报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决定。
(4)市级一级响应
需要市城运应急委决策部署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建议,报市城运应急委决定。
必要时,市城运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本级应急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条件。
4.4 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大限度减少环境影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事件污染态势、危害影响、处置难易程度等,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1)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气象信息,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大气环境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水文、气象等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临时收贮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等方法降低污染物浓度;采取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对污染物进行处置。涉及饮用水污染的,要积极做好污染处置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涉及海洋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开展海洋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海洋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于污染入海事件,应当通过关闭事发地周边河道入海闸门或入海排口以及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协同污染处置。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跨省界影响的,毗邻或者上下游地区应当依托区域流域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数据、联合制订方案、协同采取行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溯源、水利调度与污染处置等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海洋、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人员,根据需要布设现场实验室,及时科学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水利、气象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水文、气象等监测。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5.1 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所在区党委和政府等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件的虚假信息。
4.5.2 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6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终止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响应终止,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复发。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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