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6-03-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 施行日期:2026-05-01
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三条 本市加强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使用各类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制定有关信息化发展要求的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和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四十六条 市教育、科技、网信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跨学科、跨专业研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学科建设,优化前沿交叉学科布局,搭建交叉学科发展平台,支持建设国家一流网络安全学院。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按照用人单位和市场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加强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信部门应当支持用人单位根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需要,引进实用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四十八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本市建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重大决策、规划编制、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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