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6-03-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晋政办发〔2026〕8号
- 施行日期:2026-03-0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省指挥部规定职责及《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3)研究决定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指导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省指挥部规定职责及《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省级各主要响应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要求集中或分别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指导善后处置等工作;
(6)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3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6.4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要求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市级参照《山西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建立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5应急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响应方案,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消防救援和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临时收贮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等方法降低污染物浓度;利用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相关排污单位配合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6.5.2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维护处置现场和道路交通秩序。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6.5.3医学救援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将重症伤病员及时、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6.5.4应急监测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6.5.5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指挥部负责发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邻省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本级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6.5.7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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