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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6-05-21
  • 法规文号/标准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 施行日期:2016-07-01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五十一条  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地下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且接地可靠。

  第五十四条  地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间距、朝向、宽度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挤占、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五十五条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五十六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违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疏散应急演练制度,落实人员疏散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和责任,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