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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14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公布日期:2014-10-0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233-2014
  • 施行日期:2015-08-01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14-环安宝@法规宝

8.2.1  张力放线操作除应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 5343的规定:

    1  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应采用张力放线;

    2  11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3  良导体架空地线应采用张力放线。

8.2.2  张力展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 371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

8.2.3  同相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或同次展放。分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宜超过48h。

8.2.3  同相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或同次展放。分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宜超过48h。

8.2.4  张力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DL/T 1109的规定。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匹配。

8.2.5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2.6  张力放线中,经过重要的跨越物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8.2.7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

8.2.8  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必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8.2.9  张力放线过程中应有防止产生导线松股、断股、鼓包、扭曲等现象的措施。

8.2.10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8.2.11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和良导体地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或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可用0#以下的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  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使用拉断力的8.5%或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应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4款的规定。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将导线重新连接:

        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预绞丝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