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公布日期:2009-07-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 施行日期:2010-01-01
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有效路面边缘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米的范围内通行。路面通行宽度不足时,机动车应当避让非机动车或者行人。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
(三)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的物品;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应当按规定方向行驶;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不得强行转弯。
第四十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机动车、行人优先通行;
(二)依次按顺序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不得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先行;没有会车条件的路段,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让先进入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库)或者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区禁行道路;
(二)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行;
(四)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在车尾粘贴反光标识、安装尾灯等警示标志。
拖拉机因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停车:
(一)弯道、陡坡、桥梁、隧道;
(二)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横道护栏(绿篱)的路段;
(三)网状线区域内;
(四)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五)路面有障碍物的对面区域;
(六)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留,并开启示警闪光灯。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示警灯、示廓灯、后位灯。
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应当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第四十四条 城市客运车辆搭载乘客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靠道路右侧停稳,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行驶。
城市客运车辆不得在行驶当中随意急停急拐。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行驶速度。
机动车在冰雪、沙尘、暴雨等恶劣气候或者狭窄、陡坡、急弯、临崖等危险路段行驶,应当减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只准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道行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
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不得搭乘人员。
第四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畜力车不得并行;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在车辆行驶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在机动车前排座位就坐时应当系安全带;
(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正向骑乘并带安全头盔;
(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车;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不得将身体伸出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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