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2019-06-17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19年2月2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 施行日期:2019-07-01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异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管理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异龙湖径流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四条 异龙湖为珠江水系高原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4.17米,最低运行水位为国家85基准高程1412.67米。
异龙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五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异龙湖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投入机制。
第八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异龙湖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开展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调度和取水的管理;
(五)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
(六)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活动进行审查;
(七)依法收取水资源费;
(八)在一级保护区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石屏县公安机关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异龙湖的义务,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的违法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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