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4-2014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4-03-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50064-2014
- 施行日期:2014-12-01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4-2014-环安宝@法规宝
3.1.1 中性点有效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750kV系统中性点应采用有效接地方式。在各种条件下系统的零序与正序电抗之比(X0/X1)应为正值并且不应大于3,而其零序电阻与正序电抗之比(R0/X1)不应大于1;
2 110kV及220kV系统中变压器中性点可直接接地;部分变压器中性点也可采用不接地方式;
3 330kV~750kV系统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或经低阻抗接地。
3.1.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可分为中性点不接地方式、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方式、中性点高电阻接地方式和中性点谐振接地方式。
3.1.3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66kV系统和不直接连接发电机,由钢筋混凝土杆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6kV~20kV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大于10A又需在接地故障条件下运行时,应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方式。
2 不直接连接发电机、由电缆线路构成的6kV~20kV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大于10A又需在接地故障条件下运行时,宜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方式。
3 发电机额定电压6.3kV及以上的系统,当发电机内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瞬时切机时,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时发电机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最高允许值应按表3.1.3确定;大于该值时,应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方式,消弧装置可装在厂用变压器中性点上或发电机中性点上。
表3.1.3 发电机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最高允许值
注:*对额定电压为13.80kV~15.75kV的氢冷发电机,电流允许值为2.5A。
4 发电机额定电压6.3kV及以上的系统,当发电机内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瞬时切机时,宜采用中性点电阻接地方式,电阻器可接在发电机中性点变压器的二次绕组上。
3.1.4 6kV~35kV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的配电系统、发电厂厂用电系统、风力发电场集电系统和除矿井的工业企业供电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时,可采用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方式。变压器中性点电阻器的电阻,在满足单相接地继电保护可靠性和过电压绝缘配合的前提下宜选较大值。
3.1.5 6kV和10kV配电系统以及发电厂厂用电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7A时,可采用中性点高电阻接地方式,故障总电流不应大于10A。
3.1.6 6kV~66kV系统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谐振接地宜采用具有自动跟踪补偿功能的消弧装置;
2 正常运行时,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应确保中性点的长时间电压位移不超过系统标称相电压的15%;
3 采用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时,系统接地故障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
4 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消弧部分的容量应根据系统远景年的发展规划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消弧部分的容量(kV·A);
Ic——接地电容电流(A);
Un——系统标称电压(kV)。
5 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在任何运行方式下,断开一、二回线路时,应保证不失去补偿;
2)多套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不宜集中安装在系统中的同一位置。
6 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装设的消弧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弧部分宜接于YN,d或YN,yn,d接线的变压器中性点上,也可接在ZN,yn接线变压器中性点上,不应接于零序磁通经铁芯闭路的YN,yn接线变压器;
2)当消弧部分接于YN,d接线的双绕组变压器中性点时,消弧部分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50%;
3)当消弧部分接于YN,yn,d接线的三绕组变压器中性点时,消弧部分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50%,并不得大于三绕组变压器的任一绕组的容量;
4)当消弧部分接于零序磁通未经铁芯闭路的YN,yn接线变压器中性点时,消弧部分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20%。
7 当电源变压器无中性点或中性点未引出时,应装设专用接地变压器以连接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接地变压器容量应与消弧部分的容量相配合。对新建变电站,接地变压器可根据站用电的需要兼作站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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