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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3-09-06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116-2013
  • 施行日期:2014-05-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环安宝@法规宝

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

9.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9.5.1、9.5.2 电气火灾监控器是发出报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或消防控制室。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但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有明显区别,这样有利于整个消防系统的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