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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2008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8-12-1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4962-2008
  • 施行日期:2009-10-01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2008-环安宝@法规宝

6.1  氢气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氢气囊不宜做为氢气储存容器。
6.2  氢气储存容器应设置如下安全设施:
6.2.1  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6.2.2  氢气储存容器顶部最高点宜设氢气排放管。
6.2.3  应设压力监测仪表。
6.2.4  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惰性气体和氢气管线连接部位宜设计成两截一放阀或安装“8字”盲环板。
6.2.5  氢气储存容器底部最低点宜设排污口。
6.2.6  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不应超过50℃,储存场所及周边应设计安装消防水系统。
6.3  氢气瓶(集装瓶)
6.3.1  氢气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6.3.2  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6.3.3  氢气瓶体根据GB 7144应为淡绿色,20MPa气瓶应有淡黄色色环,并用红漆涂有“氢气”字样和充装单位名称。应经常保持漆色和字样鲜明。
6.3.4  多层建筑内使用氢气瓶,除生产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外墙处。
6.3.5  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
      a)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
      b)  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c)  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d)  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6.3.6  氢气瓶瓶体在运输中瓶口应设有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等其他防碰撞措施,以防止损坏阀门。
6.3.7  氢气瓶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滚,严禁撞击和强烈震动。不得从车上往下滚卸,氢气瓶运输中应严格固定。
6.3.8  储存和使用氢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放。
6.3.9  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
6.3.10  氢气瓶使用时应采用4.1.15d)规定的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固定,不得松动位移,且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
6.3.11  气瓶嘴冻结时应先将阀门关闭,后用温水解冻。
6.3.12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MPa以上的压力,以防空气进入气瓶。
6.3.13  气瓶阀门如有损坏,应由相关资质单位检修。
6.3.14  开启气瓶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6.3.15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氢气瓶应定期(每3年)进行检验,气瓶上应有检验钢印及检验色标。
6.3.16  气瓶集装装置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经常维修保养,不得松动移位及泄漏。
6.3.17  氢气瓶集装装置的汇流总管和支管均宜采用优质紫铜管或不锈钢钢管。为保证焊缝的严密性,紫铜管及管件的焊接采用银钎焊,焊接完成后对管道、管件、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及软化退火处理。集装装置的汇流总管和支管使用前应经水压试验合格。
6.3.18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钢瓶的阀门和安全泄压装置或其保护结构应能够承受本身两倍重量的惯性力。钢瓶长度超过1.65m,并且直径超过244mm应在钢瓶两端安装易熔合金加爆破片或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直径为559mm 或更大的钢瓶宜在钢瓶两端安装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在充卸装口侧,每台钢瓶封头端设置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放口应垂直向上,并且对气体的排放无任何阻挡;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应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许钢瓶热胀冷缩的措施;每只钢瓶应装配单独的瓶阀,从瓶阀上引出的支管应有足够的韧性和挠度,以防止对阀门造成破坏。
6.3.19  长管拖车钢瓶应定期检验,使用前应检查制造和检验日期或符号,不得超量充(灌)装。长管拖车应按GB 2894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随车携带氢气安全技术周知卡。长管拖车钢瓶使用时应有防止钢瓶和接头脱落甩动措施,拖车应有防止自行移动的固定措施。长管拖车停放充(灌)装期间应接地。
6.3.20  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钢瓶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应定期检查。拖车上应配置灭火器。使用时应避免长管拖车上压差大的钢瓶之间通过汇流管间进行均压,防止对长管气瓶产生多次数的交变应力。
6.4  氢气罐
6.4.1  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立式或卧式变压定容积氢气罐安全阀宜设置在容器便于操作位置,且宜安装两台相同泄放量且可并联或切换的安全阀,以确保安全阀检验时不影响罐内的氢气使用。
6.4.2  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应参照6.2.4要求执行。
6.4.3  氢气罐应采用承载力强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其载荷应考虑做水压实验的水容积质量。氢气罐的地面应不低于相邻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乙类生产单元的地面,或设高度不低于1m的实体围墙予以隔离。
6.4.4  氢气罐新安装(出厂已超过一年时间)或大修后应进行压强和气密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压强试验应按最高工作压力1.5倍进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应按最高工作压力试验,以无任何泄漏为合格。
6.4.5  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6.4.6  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6.4.7  氢气罐检修或检验作业应参照4.3.2、4.3.6要求执行。进入罐内作业应佩戴氧含量报警仪,同时应有人监护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4.8  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6.5  氢气柜
6.5.1  氢气柜在工程验收时应进行试漏检查,防止泄漏。
6.5.2  氢气柜除工程验收时进行试漏检查外,运行过程中也应加强检查,防止水槽壁、套筒及钟罩漏水漏气。
6.5.3  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6.5.4  氢气柜首次进气或大修后进气前,应将钟罩内的空气全部排净。
6.5.5  导轮导轨应定期加入润滑油,以确保套筒和钟罩升降灵活。
6.5.6  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寒冷地区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
6.5.7  氢气柜正常使用时应保持一定的氢气量,应防止储气过量或抽空。
6.5.8  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
6.5.9  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
6.5.10  氢气柜宜设置自动水雾喷淋系统。
6.5.11  进入氢气柜检修应排净水封内的水,排水前应打开钟罩顶部的排空阀,其他检修作业可参照氢气罐6.4.6的要求。氢气柜静电接地设施可参照氢气罐6.4.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