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5-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12-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50065-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5-2011-环安宝@法规宝
8.2.1 PE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根PE的截面积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的第411.1条的规定,并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
PE的最小截面积可按式(8.2.1)计算,也可按表8.2.1确定:
表8.2.1 PE的最小截面积
注:1 k1为相导体的k值,按线和绝缘的材料由本规范表G.0.1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GB 16895.5的有关规定选取;
2 k2为PE的k值,按本规范表G.0.2-1~表G.0.2-5的规定选取;
3 对于PEN,其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GB 16895.6规定的N尺寸后,再减少。
2 切断时间不超过5s时,PE的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式的要求:
S=√(I2t)/k (8.2.1)
式中:S——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阻抗可忽略的故障产生的预期故障电流有效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时的动作时间(s);
k——由PE、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取值。
3 不属于电缆的一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PE,其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为2.5mm2,铝为16mm2;
2)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为4mm2,铝为16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个时,其截面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按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间,其截面积按本条第1款计算;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线截面积,其截面积按本规范表8.2.1选定。
8.2.2 PE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PE应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1)多芯电缆中的芯线。
2)与带电线共用的外护物(绝缘的或裸露的线)。
3)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4)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金属电缆护套、电缆屏蔽层、电缆铠装、金属编织物、同心线、金属导管。
5)PE的配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
2 装置中包括带金属外护物的设备,其金属外护物或框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用作保护导体:
1)能利用结构或适当的连接,使对机械、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的防护性能得到保护,并保持电气连续性。
2)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
3)在每个预留的分接点上,允许与其他保护导体连接。
3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作为PE或保护联结导体:
1)金属水管。
2)含有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
3)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4)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或保护联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5)柔性金属部件。
6)支撑线。
8.2.3 PE的电气连续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PE对机械伤害、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电动力和热动力等,应具有适当的防护性能。
2 除下列各项外,PE接头的位置应是可接近的:
1)填充复合填充物的接头。
2)封闭的接头。
3)在金属导管内和槽盒内接头。
4)在设备标准中已成为设备的一部分的接头。
3 在PE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
4 在采用接地电气监测时,不应将专用器件串接在PE中。
5 除本规范第8.2.2条第2款外,器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于构成其他设备保护导体的一部分。
8.2.4 PEN应符合下列要求:
1 PEN应只在固定的电气装置中采用,铜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或铝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2 PEN应按可能遭受的最高电压加以绝缘。
3 从装置的任一点起,N和PE分别采用单独的导体时,不允许该N再连接到装置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允许由PEN分接出的PE和PE超过一根以上。PE和N,可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PEN应接到为PE预设的端子或母线上。
8.2.5 保护和功能共用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和功能共用接地用途的导体,应满足有关PE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一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有关规定。信息技术电源的直流回路的PEL或PEM,也可用作功能接地和保护接地两种共用功能的导体。
2 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PEL和PEM。
8.2.6 当过电流保护器用作电击防护时,PE应合并到与带电导体同一布线系统中,或设置在靠过电流保护器最近的地方。
8.2.7 预期用作永久性连接,且所用的PE电流又超过10mA的用电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加强型PE:
1 PE的全长应采用截面积至少为10mm2的铜线或16mm2的铝线。
2 也可再用一根截面积至少与用作间接接触防护所要求的PE相同,且一直敷设到PE的截面积不小于铜10mm2或铝16mm2处,用电器具对第二根PE应设置单独的接线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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