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12-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50065-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2011-环安宝@法规宝
7.2.1 原规范第4.4.1条,并按本规范第7.1节进行了修改。
7.2.2 参照《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
7.2.3 原规范第4.4.1条。
7.2.4 源自《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第7.2.7条
7.2.5 源自《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第7.2.1条的a)和第7.2.2条的a)。当建筑物内低压电气装置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时,可保证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人身和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
7.2.6 高低压共用接地源自《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第7.2.2条b)。当建筑物内低压电气装置采用TN系统且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时,可保证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人身和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
当建筑物内低压电气装置虽采用TN系统,但未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以及建筑物内低压电气装置采用TT或IT系统时,参考《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第7.2.2条c)“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作出了“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严禁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按工程条件研究确定”的规定。
1999年参照《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第7.2.2条c)的规定,北京地区有关部门在10kV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的配电网中曾进行过专门的试验研究。当配电线路上多台柱上变压器的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的接地装置通过低压N导体互联后,总的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0.5Ω。根据10kV配电网单相接地故障入地电流引起共用接地装置上的地电位升高和故障跳闸时间等的实际情况,在确保低压用户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确定了“变压器台接地装置互联的总接地电阻不超过0.5Ω(如超过,采取措施降至该值)时,低压电源接地点可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单独接地的变压器台的保护接地不允许与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共用接地装置,后者另设的接地装置应离开变压器台接地装置5m或以上”的原则。该原则已纳入其企业标准,多年来的运行情况良好。
7.2.7 引自《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的413.1.4.1。
7.2.8 按《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的413.1.4.1新增的条文。
7.2.9 引自《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的413.1.5.3。
7.2.10 源自《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的第7.2.5条。
7.2.11 引自《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的第7.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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