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 30000.2-2013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3-10-10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30000.2-2013
- 施行日期:2014-11-0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 30000.2-2013-环安宝@法规宝
4.1 根据爆炸物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分为六项:
a) 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制品(整体爆炸是实际上瞬间引燃几乎所有内装物的爆炸);
b) 2项具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c) 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的爆轰危险或较小的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 燃烧产生显著辐射热;
2) 一个接一个地燃烧,同时产生较小的爆轰或迸射作用或两者兼有;
d) 4项不存在显著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如被点燃或引爆也只存在较小危险,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在包装件内,抛出碎片的质量和抛射距离不超过有关规定;外部火烧不会引发包装件内装物发生整体爆炸;
e) 5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本身又很不敏感的物质或混合物,虽然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以至于在正常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至爆轰的可能性非常小;
f) 6项极不敏感且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这些物品只含极不敏感爆轰物质或混合物和那些被证明意外引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的物品。
4.2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系列2至试验系列8的相关规定,未被划为不稳定爆炸物的爆炸物按表1分类为上述六项之一:

4.2.1 有外包装的爆炸物或其混合物和物品可分类为1.1项~1.6项,对于不同的目的,可进一步细分成配装组A~S组以区别它们不同的技术要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第2.1节。
4.2.2 对于某些为了抑制其爆炸性能而用水或者乙醇润湿或用其他物质稀释过的爆炸物和混合物,它们可针对某些目的(例如运输)作不同于爆炸物和其混合物来对待(可作脱敏爆炸物)。
4.2.3 对于固态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级试验,该试验应按提供的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同一化学品,在其供给或运输时,若物理形态不同于试验时的形态,且这种差异可能实质性地改变其分类试验结果时,则应以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新形态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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