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6-06-22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12158-2006
- 施行日期:2006-12-0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环安宝@法规宝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的待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 度等予以研究选用。
6.1.1 减少静电荷产生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 X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 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 000Ω。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 1 X104Ω〜1 X106Ω但最大不得超过1 X109Ω。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増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釆用静电非导体。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6.1.3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静电的积聚。同时屏蔽体 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
6.1.4 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装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 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
6.1.5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6.1.6 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
6.1.7 在遇到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避免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
6.1.8 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在1 X103Ω〜1 X106Ω之间。
6.1.9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6.10 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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