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4-01-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058-2014
- 施行日期:2014-10-0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环安宝@法规宝
5.2.1 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5.2.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表5.2.3-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规定。
表5.2.3-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5.2.4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系统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2 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应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管道容积的5倍时,接通设备的主电源。
3 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可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4 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25Pa。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5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2区空间。
6 对闭路通风的正压型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7 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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