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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验收规范 DB31/T1308-2021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21-06-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31/T1308-2021
  • 施行日期:2021-09-01

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验收规范 DB31/T1308-2021-环安宝@法规宝

5.1 建构筑物


5.1.1  建构筑物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C。


5.1.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多层建构筑物应为框架结构。

5.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5.1.4  因工艺特殊性,确需在厂房内部设置小型控制室或操作间的(如粮食饲料加工厂),由第三方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2 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5.2.1  除尘系统互连互通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D。

5.2.2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连互通。

5.2.3  不同防火分区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易加剧爆炸风险的工业气体风管及设备连通。


5.2.5  易发生反应的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2.6  因工艺特殊性,出现不同楼层、不加剧危险的不同类别粉尘、同一楼层的不同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等情况时,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已采取的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3 除尘系统控爆措施

5.3.1  除尘系统控爆措施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E。
5.3.2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和实际工艺情况,采用泄爆(泄压)、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粉尘爆炸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总体应符合 GB 15577—2018第 7章的相关规定。
5.3.3  采用泄爆措施时;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提供准确开启压力等基本参数的泄压装置。泄压装置应安装在除尘器脏空气侧,应按GB/T15605 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泄压设计,并提供泄压计算文书。泄压口应朝向安全方向,泄压装置安装完成后的有效泄压面积不应小于计算值。
5.3.4  采用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压的,泄压导管的长度应满足泄压计算文书所给出的数值要求,泄压导管的截面积不应小干泄压口面积,其耐压强度不应低干所保护除尘器的强度。 从泄压装置通向室外的泄压导管不应封堵,不影响正常泄压的防异物进入的膜片除外。
5.3.5  采用无火焰泄爆措施的,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防止火焰从除尘器喷出的火焰消除装置。

5.3.6  隔爆措施应与其他控爆措施联合使用;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在实际工况条件下有效阻止火焰在管道内传播的隔爆装置。所选用隔爆装置的适用爆炸等级应能够涵盖所处理粉尘的爆炸等级。隔爆装置与除尘器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隔爆装置性能和工艺情况综合确定,隔爆装置与除尘器之间的管道耐压强度应不低于除尘器主体的耐压强度。其他要求应参考 DB31/T1307。
5.3.7  采用粉体惰化措施时,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当惰化剂少料时发出警报,缺料时联锁停机。企业应提供惰化后粉尘的爆炸特性鉴别报告,惰化后粉尘不可爆的,可不再采用泄爆等其他控爆措施;惰化后粉尘仍可爆的,则应加装泄爆等其他控爆措施,或对惰化系统重新改进后再鉴别;直至惰化后的粉尘不可爆为止;或按惰化后粉尘的爆炸特性参数,进行整体风险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3.8  采用抑爆措施时;应选用经检测或认证、能够快速抑制初始爆炸的抑爆系统。抑爆系统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探测器和抑制器,选用产品所适用的爆炸等级应能够涵盖所处理粉尘的爆炸等级。


5.3.9  采用抗爆措施时,应提供抗爆设计方案和性能证明文件,除设备主体外,相关附件的耐压强度不应低于设备主体的耐压强度。


5.3.10  配有监控系统的控爆装置应出具系统功能调试报告。


5.3.11  对于食品、饲料等行业的料仓一体式除尘器,以及用于形成负压避免粉尘外溢飞散,且无灰斗,收集的粉尘直接落料到输送带上的非封闭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但应进行防静电措施;脉冲气源宜用惰性气体采取反吹。


5.3.12  位于室内,体积小于0.2 m²的移动式/单机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但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点燃源的技术措施。


5.3.13  符合 AQ4228要求的木粉尘单机非封闭式除尘器,可不采取控爆措施。


5.3.14  因其他特殊情况未采取控爆措施(如除尘器内粉尘浓度远低于爆炸下限浓度;且每天能够及时清扫的情况),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点燃源的技术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4 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

5.4.1  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的核查可参照附录F。


5.4.2  铝镁等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

        
a) 粉尘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并进行规范安装设计,提供防范
措施的有效性证明文件;


        b) 粉尘未经过风机叶片的情况,应评估铁、石等异物进入通风系统的风险,存在异物进入风险的,
应在风机前端加设铁、石等易与风机叶片碰撞产生火花的杂物去除装置。


5.4.3  采用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时,应根据火花探测系统的响应时间与风速等工艺条件,计算和确定火花探测器与熄灭装置之间的距离,可参考 DB31/T1310。


5.4.4  正压吹送的木粉尘单机非封闭式除尘器应符合 AQ4228标准要求。


 

5.5 沉降室和巷道式构筑物除尘

5.5.1  沉降室和巷道式构筑物除尘的核查流程可参照附录G。

5.5.2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5.5.3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6 锁气卸灰装置

5.6.1  锁气卸灰装置的核查流程可参照附录 H。
5.6.2  铝镁等金属及木质粉尘干式除尘器灰斗底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明显粉尘堆积。
5.6.3  铝镁等金属及木质粉尘锁气卸灰装置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必要时设置联锁措施。
5.6.4  对干未采取锁气卸灰装置的特殊工艺。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积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定。
5.6.5  当除尘器采用粉体惰化措施,且每班次及时清理积尘的情况下,可不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5.7 防范点燃源措施

5.7.1  防范点燃源措施核查流程可参考附录I。
5.7.2  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等粉尘储存或处理设备内部等 20 区,应采用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其设计、安装应符合 GB 50058的相关规定。
5.7.3  粉碎、研磨、造粒等粉体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网等能去除杂物的设备或设施,并定期对除杂设备或设施进行有效的清理。
5.7.4  存在火花等点燃源的粉尘输送管道(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按产品参数进行安装设计;提供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证明文件。采用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时,应符合5.4.3要求。

5.8 粉尘清理

5.8.1  粉尘清理核查流程可参照附录J。
5.8.2  企业应制定日常运行过程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前的粉尘清理制度,包括清理范围、清理方式、清理周期等。
5.8.3  作业现场地面、作业台面、设备表面、电机内部和表面、电柜内部和表面等易沉积粉尘的区域及设备设施均应进行及时、规范清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内部及周边 10 m 范围内的可燃粉尘。
5.8.4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理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
5.8.5  铝镁等金属的干粉尘;其清理、收集、贮存等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铝镁等金属的湿粉尘,宜采取足量水浸泡的收集和贮存方式,相关场所应规范采取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一种或多种防火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