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16895.21-2020
- 制定机关: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12-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16895.21-2020
- 施行日期:2021-07-0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16895.21-2020-环安宝@法规宝
411.3.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11.3.1.1 保护接地
按照411.4~411.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型式的具体条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连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
保护接地的导体应符合IEC 60364-5-54的规定。
每一回路应具有连接至相关的接地端子的保护导体。
411.3.1.2 保护等电位联结
进人每个建筑物内且容易引人危险电位差的非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应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这些引人的金属部分可包括:
——为建筑物提供服务的管道,例如气、水、区域供热系统等;
——外界可导电结构件;
——钢筋混凝土结构上可触及的钢筋。
从建筑物外引人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足够靠近人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
在进人建筑物的人口处装有绝缘段的金属管不需要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
注:与总接地端子的其他连接, 详见 IEC 60364-5-54; 2011 的 542.4.1。
411.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11.3.2.1 当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保护电器应在 411.3.2.2、411.3.2.3 或 411.3.2.4 要求的切断时间内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
该电器应至少适用于隔离线导体。
注:对于 IT 系统在第一次发生放障 (见411.6.1)时,不需要自动切断电源。对于在 不同带电导体发生第二次故障时的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详见 411.6.3.2 的规 定。
411.3.2.2 对于不超过如下额定电流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装1个或多个插座的回路为63A;和
——只供电给固定连接用电设备的回路为32A。

411.3.2.3 在TN系统内配电回路和 411.3.2.2 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5s。
411.3.2.4 在TT系统内配电回路和 411.3.2.2 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1s。
411.3.2.5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器按照 411.3.2 的规定切断电源不可行或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不适当时,详见附录D的防护规定。
然面,切断电源可能是为了电击防护之外的原因。
411.3.2.6 如果自动切渐电源的时间不能满足 411.3.2.1 规定的 411.3.2.2、411.3.2.3 或 411.3.2.4 的要求,应按415.2的规定采取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指施。
411.3.3 对插座和户外移动式设备的供电要求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作为附加保护应用于: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供一般人员使用并用于普通用途的交流插座,和;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户外交流移动式设备,
本条不适用于当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故障电流不超过15mA的IT系统。
注:直流系统的附加保护在考虑中。
411.3.4 在TN和TT系统中用于灯具回路的附加要求
对于单独住户的房屋向灯具供电的交流终端回路,应提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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