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16895.21-2020
- 制定机关: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12-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16895.21-2020
- 施行日期:2021-07-0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16895.21-2020-环安宝@法规宝
412.1 通则
412.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防护措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基本防护由基本绝缘来实现,故障防护由附加绝缘来实现;或
——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两者都由在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分之间的加强绝缘来实现。
注:本措施用以防止电气设备的可触及部分因基本绝缘故障而出现危险电压。
除 IEC 60364 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 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措施适用于所有场合。
412.1.2 当只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防护措施时(即整个装置或回路全部由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组成的),应核实该装置或回路是处在有效的监管下,不可能因其被改动而降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所以,此防护措施不应用于带有接地触头插座的任何回路。
412.2 对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的要求
412.2.1 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的一部分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措施时,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要求:
——412.2.1.1;
——412.2.1.2和412.2.2;
——412.2.1.3和412.2.2。
412.2.1.1 电气设备应是下列类型的,其型式试验和标志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在相关的产品标准中标明它等效于 Ⅱ 类电气设备, 例如全绝缘的成套电气设备 [见IEC 61439(所有部分)]。
注:参见 IEC 60417-5172:2003-02 类设备用符号
标识。
412.2.1.2 对只具有基本绝缘的设备,在电气装置的安装过程中应增设附加绝缘,使其具有412.2.1.1的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412.2.2.1~412.2.2.3的绝缘外护物要求。
在外护物内外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
标识。参见 IEC 60417-5019:2006-08 和IEC 80416-3:2002 第7章。
412.2.1.3 对于带电部分未加绝缘的电气设备,如果由于设备结构上的原因不便于采用双重绝缘,在电气安装过程中应增设加强绝缘,使其具有与412.2.1.1所述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412.2.2.2和412.2.2.3的要求。
注:在外护物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
标识。参见 IEC 60417-5019:2006-08 和IEC 80416-3:2002 的第7章。
412.2.2 外护物(外壳)
412.2.2.1 对于准备好投人工作的电气设备,如果其带电部分只用基本绝缘与所有可导电部分相隔开,则该设备应置于保护等级至少为IP××B或IP2×的绝缘外护物内。
412.2.2.2 绝缘外护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绝缘外护物不应被可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穿通;及
——绝缘外护物不应含有用绝缘材料制作的螺栓或其他固定部件,因这种物件在安装 和维护时需要或易被拆卸。如果它被金属的螺栓或其他安装部件替代将可能降低 外护物的绝缘功能。
当有机械连接件一定要穿过绝缘外护物时(例如有操作外护物内器件的操作手柄),则宜使此连接件的设置不致降低故障时的电击防护功能。
412.2.2.3 当绝缘外护物有不用工具或钥匙能打开的盖或门时,盖或门打开时能触及的所有可导电部分应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或IP2×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止人员无意识地触及该可导电部分。该绝缘遮栏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挪动。
412.2.2.4 绝缘外护物内的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对于需要穿过该外护物的用于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其电源回路也穿过该外护物),则应予以通过。在外护物内,这种保护导体及其端子应当作带电导体加以绝缘,其端子应按PE端子予以标识。
绝缘外护物内的导电部件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也可以规定将一定要通过外护物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以便用于供电回路也穿过外护物的其他电气设备。
除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另有规定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中间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
412.2.2.5 在按这种保护方式设置外护物后不应对设备的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412.2.3 安装
412.2.3.1 按 412.2.1 的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将设备固定住,将导体连接等)时,不应降低设备说明书规定的设备本身具有的保护功能。
412.2.3.2 除按 412.1.2 执行的情况外,Ⅱ 类设备的电源回路内应配置回路保护导体,该导体应敷设到线路的每一点和每个附件以便进行连接。
注:此要求考虑了用户使用Ⅰ类设备取代Ⅱ类设备的可能性。
412.2.4 布线系统
412.2.4.1 满足下列条件并符合 IEC 60364-5-52 安装的布线系统可认为满足 412.2 的要求:
a) 导体绝缘的额定电压不小于系统的标称电压,并至少为300V~500V,还应封闭在 电气绝缘特性符合 IEC 61084 (所有部分) 的槽管或符合 IEC 61386 (所有部分) 的导管内, 或;
b) 电缆足以承受电、热、机械和环境应力并具有与采用双重绝缘同等的保护可靠性。
注:这些布线系统不用 IEC 60417-5172:2003-02 的符号
或IEC60417-5019:2006-08的符号和IEC80416-3:2002第7章的符号
来标识。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