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16895.21-2020
- 制定机关: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12-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16895.21-2020
- 施行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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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将本附录的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的规定用作部分防护措施时,其管理人员 的资质条件见 410.3.6。
C.1 非导电场所
注:当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失效时,此种防护措施用于防止躯体同时触及可能带不同 电位的部分。
C.1.1 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A中关于基本防护规定中的一项规定,
C.1.2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布置应做到在正常环境下人体不会同时触及以下部分:
——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或
——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一个外界可导电部分。
当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失效时,上述部分可能呈现不同电位。
C.1.3 在非导电场所内不应有保护导体。
C.1.4 如果非导电场所内有绝缘的地板和墙,且按照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就可认为满足C.1.2的要求:
a) 拉开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以及不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距离。
两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5m就已足够;如在伸臂范围以外,这一距离可缩短到 1.25m。
b) 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插人有效的阻挡物。如果将越过它的距离 加大到a)所述的距离,阻挡物即足够有效。阻挡物不应与地或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 接,并应尽量用绝缘材料制作。
c) 在外界可导电部分上覆盖绝缘。
在外界可导电部分上覆盖的绝缘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能承受至少2000V的 试验电压。正常使用情况下泄漏电流不应超过1mA。
C.1.5 在 IEC 60364-6 规定的条件下, 在绝缘地板和墙上任意一点测得的电阻不应小于下列值:
——装置标称电压不超过500V时为50kQ;或
——标称电压超过500V时为100kn.
注:如果任何一点的电阻小于上述规定值,对防电击而言,就认为地板和墙是外界可 导电部分。
C.1.6 对非导电场所规定的防护措施应是永久性的,不应存在使这些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即使在非导电场所内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设备时也应确保此保护措施有效。
注1:需注意出现一种危险:在不具备有效管理的电气装置内,交付使用后引进一些可 导电部分(例如引进了移动式或携带式的Ⅰ类电气设备或金属水管之类的外界可 导电部分),从而使 C.1.6 规定的保护措施失效。
注2:确保地板和墙的绝缘性能不受潮气的影响。
C.1.7 应确保外界可导电部分不自场所外将电位引人非导电场所内,
C.2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
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用以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C.2.1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防护(直接接触防护)的一项规定。
C.2.2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将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互相连通。
C.2.3 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应直接与地做电气连接,也不应经外露可导电或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地做电气连接。
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见第411章)。
C.2.4 应采取措施保证进人等电位联结场所的人员不会接触到危险的电位差,特别是进人内有与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且与地绝缘的导电地板的场所。
C.3 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的电气分隔
注:对某一回路作电气分隔是为了防止接触因回路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外解可导电部分 面产生的电击电流。
C.3.1 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防护的一项规定。
C.3.2 当供电给多台设备时,电气分隔保护应符合除413.1.2外的第413章的全部要求,并应符合下面的要求。
C.3.3 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分隔回路受损伤和绝缘失效。
C.3.4 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绝缘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互相连通。这些联结导体不得与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C.3.5 分隔回路内的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它应与C.3.4所述的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
C.3.6 除给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供电的情况外,所有软电缆内应含有一保护导体,它被利用作 C.3.4 所述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
C.3.7 如果两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上分别出现不同相(极)导体的绝缘故障,应确保由一过电流保护电器在表 41.1 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
C.3.8 以V计的被分隔回路的标称电压和以m计的回路长度的乘积不宜超过100000,且回路的总长度不宜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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