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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

  •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1-24
  • 法规文号/标准号:国卫办密安发【2019】2号
  • 施行日期:2019-01-24

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环安宝@法规宝

4.5.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判定
4.5.1.1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5.1.2 医疗和疾控机构应至少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
      b) 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
      c)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
4.5.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b)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c) 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注:公安部令第61 号、WS 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4.5.2 门急诊、候诊大厅(候诊区域)
4.5.2.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5.2.2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5.2.3 不得遮挡或挪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
4.5.2.4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药品等各类危险品时,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4.5.2.5 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结合出口位置分区布局,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和人员流向单一出口,造成疏散困难。
4.5.2.6 候诊大厅应当以展板、视频等方式提醒候诊人员注意消防安全,留意安全出口的位置。
注:WS 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4.5.3 手术部

4.5.3.1 手术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 的防火隔墙和1 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至少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5.3.2 当手术部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4.5.3.3 手术部宜铺设导电性能良好的传导性地板。

4.5.3.4 经常性地检查各种气源的接头,杜绝高压漏气现象。

4.5.3.5 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手术部的电器线路、插头、插口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4.5.3.6 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4.5.3.7 手术部配置的吸引器、电灼器、激光刀等医疗器具及医疗电器设备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定期检修,防止产生漏电等事故。

注: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03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4.5.4 病房、重症监护室

4.5.4.1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内不得加设病床。

4.5.4.2 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必须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5.4.3 病房、重症监护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病人和家属携带和使用大功率非医疗用电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

4.5.4.4 病房、重症监护室的房门后和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5.4.5 护士站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药品等各类危险品时,保证适量存放于通风区域,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

注:WS 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4.5.5 药品库房

4.5.5.1 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得与门诊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毗连,与其他场所毗邻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5.5.2 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值班室。

4.5.5.3 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4.5.5.4 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4.5.5.5 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措施防止自燃。

4.5.5.6 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4.5.5.7 药品应分类存放,乙醇、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应设置单独的危险品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分类隔离存放,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4.5.5.8 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库房应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电气线路及设备,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开关及配电箱需安装过压、触电、门由防火、防静电、防雷、防腐蚀等材料制成,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5.5.9 储存易燃液体药品的库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5.5.10 根据药品危险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及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4 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

等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4.5.6.4 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不应与其他危险品、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4.5.6.5 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

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接线、安装。

4.5.6.6 实验室内的大型精密仪器等设备应有静电防护措施。防静电区内不应使用塑料地板、地毯或其它绝缘性好的地面材料,可以铺设导电性地板。

4.5.6.7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4.5.6.8 实验室应根据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器材,同时还应配备消防砂箱及灭火毯等。

4.5.6.9 实验室应加强酒精灯、加热电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注:WS 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4.5.7 氧气站

4.5.7.1 氧气站的医用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 和GB 50751 的有关规定。

4.5.7.2 液氧储罐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周围5 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机动车辆。医院周边60m,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5.7.3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应产生

火花,应有气瓶防倾倒措施。

4.5.7.4 应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和防火隔墙,配足适用的灭火器材。

4.5.7.5 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火种入内,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4.5.7.6 氧气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5.7.7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4.5.7.8 氧气灌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氧气站内灌装氧气袋。

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16 和GB 25506 的规定。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前

严禁离开岗位。

4.5.10.5 每日班后,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内的气源电源是否全部关闭,是否有残余热源或火

种,排油烟罩口内的油污是否清洗干净。

4.5.11 变配电室

4.5.11.1 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 的防火隔墙和1.5 h 的楼板4.5.11.4 变配电室的通风窗应为非燃烧材料,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飞禽撞入室内。

4.5.11.5 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应符合有关要求,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不应装设带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并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4.5.11.6 变配电室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4.5.11.7 变配电室内应保持电缆及电缆沟清洁,施工打开的电缆孔应及时用防火泥封堵,检查盖板严密完好,检查电缆线进出配电柜处防火泥是否封堵良好,距配电柜和穿墙封堵》,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4.5.12.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4.5.12.3 施工单位应至少建立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可燃及易燃危险品管理、用火(电、

气)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

4.5.12.4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

完善。

4.5.12.5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和培训。

4.5.12.6 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熟练掌

握灭火器的操作。

4.5.12.7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应设置围档隔开。

 危险品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4.5.13.1 危险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由专人负

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4.5.13.2 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5.13.3 危险品储存场所应设立明显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和安全周知卡,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闲人进入。

4.5.13.4 危险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5.13.5 贮存危险品的库区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必须

配置有灭火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5.13.6 使用部门应建立《危险品使用登记册》,详细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使用日期、使用数量、库存量、退回量、废弃物收集、使用人及保管人双签名等项目。

4.5.13.7 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的安全情况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汇报。

4.5.13.8 制定危险品泄露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注: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