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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12(2025-10-1起被代替)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2-05-1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12268—2012
  • 施行日期:2012-12-01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12(2025-10-1起被代替)-环安宝@法规宝

(规范性附录)

适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质的特殊规定

B.1  当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一栏列出与物质或物品有关的特殊规定时,该特殊规定的意义和要求说明如下。

16  用以进行试验、分类、研究和发展、质量控制,或作为商业样品的、新的、或现有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样品,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运输,未湿润或未减敏的爆炸品样品,应装入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小包件,质量限制在10kg内。湿润的或减敏的爆炸品样品,质量限制在25kg内。

23  即使这种物质有易燃危险,但这种危险只是在满足密闭区内有猛烈火烧的条件时才显示出来。

26  大量运输时可能引发爆炸,因此不允许用便携式罐体或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运输。

28  可按4.1项危险货物的相关要求运输,条件是其包装应保证稀释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的任何时候都不低于对应条目所规定的百分率。

29  可不贴标签,但应标明危险性类别或项别。

32  呈任何其他形状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7  硅铝粉,如有涂层,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8  氰氨化钙,如含碳化钙不超过0.1%,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9  硅铁,如含硅低于30%或不低于90%,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43  作为农药托运时,应在有关农药的条目之下,按有关农药的规定运输。

45  锑的硫化物和氧化物,如按总质量计算的含砷量不超过0.5%,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47  铁氰化合物和亚铁氰化合物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48  如含氰氢酸高于20%,除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否则禁止运输。

59  如含镁不超过50%,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60  高氯酸,如按质量含酸浓度大于72%,除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否则禁止运输。

61  作为正式运输名称之补充的技术名称,应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定的通用名称、《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农药按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中的其他名称或有效成分物质的名称。

62  碱石灰,如含氢氧化钠不超过4%,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63  第2类的具体项别和次要危险性由喷雾器内装物的性质决定。应适用下列规定:

        a) 如内装物按质量含85%或以上的易燃物成分,且化学燃烧热在30kJ/g或以上,即适用第1项;

        b) 如内装物按质量含1%或以下的易燃物成分,且燃烧热不到20kJ/g,即适用2项;

        c) 否则,应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节规定的试验,经过试验分类。极为易燃和易燃性气雾剂,应列入第1项;非易燃剂列入第2.2项;

        d) 3项的气体不得用作喷雾器的喷射剂;

        e) 如喷雾器喷射出来的喷射剂以外的内装物被归类为1项Ⅱ类或Ⅲ类包装或第8类Ⅱ类或Ⅲ类包装,则喷雾器具有6.1项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

        f) 其内装物的毒性或腐蚀性符合Ⅰ类包装标准的喷雾器禁止运输;

        g) 空运可能要求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易燃成分包括《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1.3小节注1至3中规定的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不包括发火、自热或遇水反应物质,确定化学燃烧值应选用以下方法之一:ASTMD 240、ISO/FDIS13943:1999(E/F)86.1至86.3或NFPA30B。

65  过氧化氢水溶液如含过氧化氢少于8%,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66  氯化亚汞和一硫化汞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03  禁止运输亚硝酸铵以及铵盐和无机亚硝酸盐的混合物。

105  符合UN2556或UN2557的说明的硝化纤维素可划归4.1项

106  仅在空运时作为危险货物。

113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117  仅在海运时作为危险货物。

119  制冷机包括专门为在内隔间低温保存食品或其他物品设计的机器或器具,以及空调装置。制冷机和制冷机部件如所包含的2.2项气体少于12kg或包含的氨溶液(UN2672)少于12L,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22  现已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的次要危险性,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果有的话)、类属条目编号见《规章范本》2.5.3.2.4。

127  其他惰性物质或情性物质混合物可由有关主管机关确定是否适用本条目,前提条件是该情性物质具有同样的减敏性质。

131  减敏物质的敏感度应明显低于于的季戊炸药。

132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并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场所,远离一切热源。

133  如在容器中受到过度限制,该物质可能会表现出具有爆炸性。根据《规章范本》第4部分包装规范P409,允许使用的容器包括:

        a) 纤维质桶(1G)可配备衬里或涂层;最大净重50kg,

        b) 组合容器:内装单个塑料袋的纤维板箱(4G);最大净重50kg。

        c) 组合容器:有每个最多装5kg的塑料内容器的纤维板箱(4G)或纤维质桶(1G);最大净重25kg。

        d) 上述容器应满足《规章范本》1.1和4.1.3关于危险货物使用容器和有关包装规范的一般规定。

        当有关主管机关根据《规章范本》4.1.3.7批准使用包装规范P409规定以外的其他容器时,包装应加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除非因试验数据证明该容器中的物质不呈现爆炸性,有关主管机关允许对使用的具体容器免贴这一标签,但应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加以说明、还应考虑《规章范本》7.1.3.1的规定。

135  二氯异氰脉酸的二水合钠盐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38  对溴苄基氰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41  做过充分的热处理而使其在运输期间不呈现任何危险性的产品,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42  采用溶剂提取过油的大豆粗粉,若含油不超过1.5%、含水不超过11%,且基本上不含有易燃溶剂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44  按体积含乙醇不超过24%的水溶液,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45  除空运外,类包装的乙醇饮料如采用不超过250L的容器装运,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46  除空运和海运外,Ⅱ类包装的乙醇饮料如采用不超过5L的容器装运,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52  高氯酸铵的分类随粒径和容器的不同而异,其分类应按《规章范本》2.1.3中的分类程序进行。

153  本条目仅适用于下述物质:经试验证明,该物质与水接触时既不燃烧,也不表现自发引燃的倾向,并且所放出的气体混合物是不易燃的。

163  在危险货物品名表(表1)中以名称具体列出的物质不得按本条目运输。按本条目运输的物质可含有不超过20%的硝化纤维素,但硝化纤维素的含氮量按干质量计算不得超过12.6%。

168  如石棉浸没或固定于天然或人造粘合剂(如水泥、塑料、沥青、树脂或矿石)中,从而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有危险数量的可吸入石棉纤维逸出,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含有石棉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制成品,如其包装做到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有危险数量的可吸入石棉纤维逸出,也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69  固态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如含马来酸酐不超过0.05%,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熔融邻苯二甲酸酐如温度高于其闪点且含马来酸酐不超过0.05%,应划入UN3256。

172  具有次要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应:

        a) 贴有与物质所具有的各项次要危险性相对应的次要危险标签,对应的揭示牌应按《规章范本》3.1的有关规定贴在运输装置上;

        b) 根据《规章范本》第2部分规定,对应于最突出的次要危险性的包装类别标准,酌情将其划归Ⅰ类、Ⅱ类或Ⅲ类包装。

            危险货物说明所需的附加资料中,应包括各项次要危险性的说明(例如“次要危险性:3、6.1”)、对构成各项次要危险性起最大作用的成分名称以及适用的包装类别。

            用于运输具有次要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的容器、中型散货箱或罐体应完全符合《规章范本》第6部分有关各章的要求以及《规章范本》第4.1章或第4.2章中适用于该次要危险性的要求。

177  硫酸钡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78  只有在危险货物品名表(表1)上未列明其他适当名称,并且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本条目。

181  装有本条目物质的包件应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除非由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装在该容器里不呈现爆炸性,经有关主管机关准许可不贴这种标签.但应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注明,还应考虑《规章范本》7.1.3.1的规定。

182  碱金属包括锂、钠、钾、钢和铯。

183  碱土金属包括镁、钙、锶和钡。

186在确定硝酸铵含量时,所有硝酸根离子,只要混合物中存在等效分子的铵离子,都应计入硝酸铵含量。

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a)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20Wh。

        b)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适用本条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该日期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项特殊规定运输而无需作此标记。

        c) 单个电池或电池组都是经证明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节中每项试验所要求的型号。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的之外,应使用内容器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内与导电材料接触面导致的短路。内容器应放置于符合《规章范本》1.1.1、4.1.1.2和4.1.1.5规定的坚固外容器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其已有相当的保护,否则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外容器包装,容器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容器的设计应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

        f) 除非包件内的纽扣电池是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设备安装的电池不超过四个或是设备安装的电池组不超过两个,否则每个包件均应作以下标记:

              1)  根据情况,标明包件内装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2)  标明包件应小心轻放,如果包件损坏,有着火的危险;

              3)  标明如包件受到损坏,应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检查和必要时重新包装;

              4)  了解该包件其他情况的电话号码。

        g) 每批交运的货物,包含一个或多个按f)标记的包件时,应附带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单据:

              1)  根据情况,标明包件内装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2)  标明包件应小心轻放,如果包件损坏,有着火的危险;

              3)  标明如包件受到损坏,应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检查和必要时重新包装;

              4)  了解该批货物其他情况的电话号码。

        h)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每个包件应确保:在从任何方向进行2m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i) 除非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件总重不得超过30kg。

           本标准使用的“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

           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条目单列,以方便使用具体运输方式运输这类电池组,也便于采取不同的应急反应措施。

190  喷雾器应有防意外排放的保护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ml.的喷雾器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91  装有气体的小型贮器,不带释放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mL的贮器,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193  本条目仅适用于氮、磷或钾类的均匀硝酸铵基化肥混合物,其硝酸饺含量不超过70%且总可燃物质(以碳计的有机物质)含量不超过0.4%,或者含不超过45%的硝酸铵和不限量的可燃物质。上述化肥仅在空运或海运时作为危险货物,并且如果槽式试验(《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2节)证明其不会自持分解,即不作为危险货物。

194  现已划定的自反应物质的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果有的话)以及类属条目编号见表B.1.

195  对于某些B型或C型有机过氧化物,须使用比包装方法OP5或{P6分别允许的容器更小的容器(见《规章范本》M4.1.7和2.5.3.2.4)。

196  配制品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不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也不显示危险效应并且不显示爆炸力,可在本条目下运输;配制品也应是热稳定的(即50kg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等于或高于6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配制品应根据5.2项危险货物的规定运输,见《规章范本》2.5.3.2.4。

198  硝化纤维索含量不超过20%的硝化纤维素溶液,可视情况作为涂料、香料产品或印刷油墨运输。见UN1210、UN1263、UN1266、UN3066、UN3469和UN3470。

199  铅化合物如以1:1000的比例与0.07mol的氢氯酸混合并在23℃±2℃的温度下搅拌1h,呈现的溶解率为5%或更低(见ISO3711:1990“铬酸铅颜料和铬酸盐-钼铅颜料——规格和试验方法”),则视作不溶解的,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除非其满足列入其他危险类别或项别的标准。

201  打火机和打火机加油器应符合其加油时所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且应具备防意外泄漏的保护装置。气体的液化部分不得超过贮器容量的85%(15℃时)。贮器,包括封闭装置,应能够承受两倍于液化石油气压力(55℃时)的内压。阀门装置和点火装置应牢固密封、缚好或以其他方式关紧,或其设计能防止在运输期间装置被起动或者防止油气泄漏。打火机装的液化石油气不得超过10g。打火机加油器装的液化石油气不得超过65g。

203  本条目不得用于编号为UN2315的多氯联苯。

204  含有符合第8类标准的具有腐蚀性发烟物质的物品,应贴有“腐蚀性”次要危险性标签。

205  本条目不得用于编号为UN3155的五氯苯酚。

206  本条目不包括高锰酸铵,高锰酸铵应禁止运输,除非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

207  聚合珠粒和模塑化合物可以是由聚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或其他聚合物质制成的。

208  商品级的硝酸钙化肥,当其成分主要是复盐(硝酸钙和硝酸铵),且硝酸铵的含量不超过10%且含有不少于12%的结晶水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09  在密封系统关闭时, 封装的气体压力应与周围大气压力相等, 且绝对压力不得超过105kPa。

210  从含有感染性物质的植物、动物或细菌来源提取的毒素,或包含在感染性物质中的毒素,应划入6.2项。

215  本条目仅适用于自加速分解温度高于75℃的工业纯物质或其配制品,不适用于自反应物质的配制品。偶氮甲酰胺含量按质量不超过35%,且含惰性物质至少65%的同质混合物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除非其满足其他危险性类别和项别的标准。

216  非危险货物的固体和易燃液体的混合物可在本条目下运输,而无须先适用4.1项的分类标准,但在装货时或在容器或运输装置关闭时应无可见的游离液体。运输装置采用散货容器时应密封。被固态物质吸收的Ⅱ类或Ⅲ类包装易燃液体的密封小包件和物品,如易燃液体含量小于10mL,且小包件或物品内无游离液体,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17  非危险货物的固体和毒性液体的混合物可在本条目下运输,而无须先适用6.1项的分类标准,但需满足在装货时或在容器或运输装置关闭时应无可见的游离液体。运输装置采用散货容器时应密封。本条目不得用于含有Ⅰ类包装液体的固体。

218  非危险货物的固体和腐蚀性液体的混合物可在本条目下运输,而无须先适用第8类的分类标准,但需满足在装货时或在容器或运输装置关闭时应无可见的游离液体。运输装置采用散货容器时应密封。

219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转基因微生物)和经过基因修改的生物体(转基因生物体),除了根据《规章范本》包装规范P904包装并作标记外,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要求。

符合列入6.1项毒性物质或6.2项感染性物质定义和标准的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体,应适用毒性物质或感染性物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220  溶液或混合物的易燃液体成分的技术名称应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的括弧内注明。

221  I类包装的物质不得使用本条目。

223  适用本条目的物质,如其化学或物理性质在试验时不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表1)中“类别或项别”一栏所列的类别或项别或任何其他类别或项别的定义标准,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24  适用本条目的物质,除非能够由试验证明在凝固状态下的敏感性不高于其在液体状态下的敏感性,则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应保持液态。适用本条目的物质在温度高于-15℃时,不得凝固。

225  适用本条目的灭火器可包括安装好的起动弹药筒(1.4C或1.4S项的动力装置用弹药筒),在满足每个灭火器的爆燃(推进)炸药总量不超过3.2g的条件下,仍划入2.2项。

226  不挥发、非易燃的此类物质配制品,当减敏剂含量不低于30%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27  当用水和无机惰性物质减敏时,硝酸脲的含量按质量不得超过75%,并且混合物在进行《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系列1类型(a)试验时不会起爆。

228  不符合易燃气体(2.1项)标准的混合物应按UN3163运输。

230  本条目适用于含有任何形态锂的锂电池和电池组,包括锂聚合物和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每一锂电池和电池组如符合下列要求可按本条目运输:

        a) 电池或电池组都是经证明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节每一项试验所要求的型号;

        b) 电池和电池组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能防止发生剧烈破裂现象;

        c) 电池和电池组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d) 包含并联的多个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装有防止危险的反向电流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232只有当物质不符合任何其他危险性类别和项别的标准时才可适用本条目。采用多式联运罐体以外的货物运输装置运输时,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235本条目适用于装有第1类爆炸性物质并且也可能装有其他类危险货物的物品。上述物品用作救生用的车辆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或安全气囊模块或安全带卷收器。

236  聚酯树脂器材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基底材料(第3类,Ⅱ类包裝或Ⅲ类包装)和活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应是D型、E型或F型,不需要温度控制。根据适用于基底材料的第3类的标准,包装类别应是Ⅱ类或Ⅲ类包装。《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有限数量一栏所列的数量限制,适用于基底材料。

237  滤膜,包括运输时所用的分隔纸、覆盖或背衬材料等,在进行《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1(a)试验时,应不易传播爆炸。

        此外,相关主管机关可根据适当的燃烧速率试验结果,同时参考《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节的标准试验,由试验结果确定该形态的硝化纤维素滤膜是否适用4.1项易燃固体。

238  a)  电池如果能够经受下述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没有电池液泄漏,则可认为是密封的。振动试验:电池牢固地夹在振动机平台上,施加振幅为0.8mm(最大总偏移1.6mm)的简谐振动。频率在10Hz~55Hz之间按1Hz/min变化。对电池的各安装位置(振动方向) 来回施加全部振动频率范围, 所需时间是95min±5min。对电池的三个互相垂直的位置(包括注入孔和排气孔(如有的话)的倒转位置)都进行相等时间的试验。

             压差试验:在振动试验之后, 将电池在24℃±4℃下存放6h, 同时施加至少88kPa的压差。

             对电池的三个互相垂直的位置(包括注人孔和排气孔(如有的话)的倒转位置)都进行至少6h的试验。

             注:密封型电池如果是机械或电子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开动设备所必需的,则应固定在设备的电池座上并且加以保护以防损坏和短路。

        b) 密封的电池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在温度55℃时,电解液不会从破裂的或有裂缝的外壳流出并且不存在可能发生泄漏的游离液体;而且在包装供运输时已经对电极作了防短路保护。

239  电池组或电池不得含有钠、硕和/或多硫化合物以外的危险货物。在运输温度下,若电池组或电池中存在液态钠元素,则不得交付运输,除非得到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且在其确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

        电池应封装在可以把危险货物完全密闭的金属外壳内,其构造和封闭方式能防止危险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泄漏。

        电池组包括的多个电池应完全封装在金属保护外壳内,其构造和封闭方式应能防止危险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泄漏。

        除空运外,安装在车辆上的电池组(UN3171)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40  本条目只适用于用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供电的、并且运输时电池安装在里面的车辆和设备(如电动汽车、剪草机、轮椅和其他移动辅助设备)。由内燃机和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推动的混合动力车辆,在装有电池(组)运输时,应酌情按UN3166,易燃气体推动车辆或UN3166,易燃液体推动车辆条目的规定交运。装有燃料电池的车辆,应酌情按UN3166,易燃气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或UN3166,易燃液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条目规定交运。

241  配制品的配制方式应使它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不分离。硝化纤维素含量低的配制品如分别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1(a)、2(b)和2(c)试验,其在规定的封闭条件下加热时起爆、爆燃或爆炸的可能性时不显示危险性质,而且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4节中的试验N.1进行试验时,证明不是易燃固体(片屑在必要时压碎并筛滤至粒径小于1.25mm),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42  硫磺如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43  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如汽车发动机、固定发动机和其他发动机)使用的各种汽油和燃油,不论挥发性如何,均划入本条目。

244  本条目包括例如铝浮渣、铝撇渣、用过的阴极、用过的电解槽衬料和铝盐渣。

246  应按照《规章范本》第4部分的OP6包装方法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阳光直晒,并且存放(或保存)在阴凉通风处,远离一切热源。

247  按体积含乙醇24%~70%的乙醇饮料如作为制造工序的一部分运输,可酌情装在容量250L~500L、符合《规章范本》4.1.1一般要求的木制琵琶桶中运输、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木制琵琶桶在盛装之前应进行检查并紧固;

        b) 考虑到液体的膨胀性,应留有足够的空隙(不少于3%);

        c) 木制琵琶桶运输时桶口应朝上;

        d) 木制琵琶桶应放在符合1972年经修订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要求的集装箱中运输。每个木制琵琶桶应固定在专用的托架上并用适当方法楔住,以防在运输过程发生移动。

249  铁含量至少10%、进行过防腐蚀稳定处理的钟铁合金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50  本条目只能用于为进行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执行情况有关的分析而提取的化学品样品。按本条目运输物质应依据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规定的保管链和安全程序。

        化学品样品只有经有关主管机关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事先批准并且该样品符合以下要求才可以运输:

        a)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货物空中安全运输技术指示》的包装规范623包装;

        b) 在运输过程中,随带运输批准书复印件,表明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

251  “化学品箱或急救箱”条日,拟适用于装少量各种危险货物的箱子或盒子,例如用于医疗、分析、试验或修理等目的。这种箱子不得装有《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有限数量一栏中标示“0”数量的危险货物。

        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得发生危险反应。单个箱子中的危险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1L或1kg。为整个箱子划定的包装类别,应是箱子内各物质包装类别要求最为严格的。

        为急救或手术目的而放在车辆上运输的箱子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放在内容器中的装有危险货物的化学品箱和急救箱,如果不超过《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有限数量一栏规定的有限数量限制,可按照《规章范本》第3.4章运输。

252  硝酸铵若在任何运输条件下都处于溶液中,则含可燃物质不超过0.2%且浓度不超过80%的硝酸铵水溶液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66  适用本条目的物质如果所含的乙醇、水或减敏剂少于规定含量时,除非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否则不得运输。

267  含有氯酸盐的任何C型爆破炸药应与含有硝酸铵或其他铵盐的爆炸品隔离。

270  5.1项无机固态硝酸盐物质的水溶液,如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低温度下,溶液中无机硝酸盐浓度均不超过饱和限度的80%,即被认为不符合5.1项的标准。

271  乳糖或葡萄糖或类似材料可以用作减敏剂,条件是该物质按质量含有不少于90%的减敏剂。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对三个及以上准备好供运输的包件进行的《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第16节试验系列6(c)的结果确定是否将这些混合物划入4.1项。按质量含减敏剂至少98%的混合物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装有按质量含减敏剂不少于90%的混合物的包件无需贴“毒性”次要危险性标签。

272  除非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否则不得按4.1项的规定运输(见UN0143)。

273  添加防自热稳定剂的代森锰和代森锰制剂,如能通过试验证明体积1m*的物质不自行引燃,并且当样品保持在温度不低于75℃±2℃的条件下24h后,样品中心的温度不超过200℃,就不需要划入4.2项。

274  在票据或包件标记上,正式运输名称应有技术名称作补充。

276包括不属于任何其他危险性类别和项别,但具有麻醉性、毒害性或其他特性(如在飞机上发生溢出或外漏时可能造成机组人员烦躁或不适,以致不能正确执行任务)的物质。

277  对于装有毒性物质的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20mL;其他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000mL。

278  本条目物质的分类和运输,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包件进行《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系列2各项试验和系列6(c)试验的结果予以批准。有关主管机关应根据《规章范本》第2.3章的标准及《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系列6(c)试验所用的包件类型划定包装类别。

279  物质划入该类别或包装类别所依据的是人类经验而不是《规章范本》所定分类标准的严格应用。

280  本条目适用于用作救生用的车辆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或安全气囊模块或安全带卷收器,并且装有第1类爆炸性物质或其他类危险货物的物品,并且在作为部件运输时以及在这些物品提交运输时已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6(c)进行过试验,其结果是装置没有爆炸、装置外壳或压力容器没有碎裂、在装置紧邻处救火或其他应急行动时,不会发生明显妨碍应急行动的抛射危险或热效虎。

281  用油浸湿、弄潮或沾染的干草、禾杆或碎稻草和稻壳禁止海运。其他方式的运输也应禁止,除非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批准。

        未用油浸湿、弄潮或沾染的干草、禾杆或碎稻草和稻壳,仅在海运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83  装有气体、拟用作减綫器的物品,包括撞击缓冲器,或空气弹簧、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但每一物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气隙容积不大于6L, 充气压力不超过280bar; 气隙容积(L) 和充气压力(bar) 的乘积不大于80(即0.5L气隙和160bar充气压力, lL气隙和80bar充气压力, 1.6L气隙和50bar充气压力, 0.28L气隙和280bar充气压力) ;

        b) 20℃时的最小爆烈压力:气隙容积不大于5L的产品为充气压力的4倍,气隙容积大于0.5L的产品为充气压力的5倍;

        c) 所用制造材料破裂时不会变成碎片;

        d)按照有关主管机关可接受的质量保证标准制造;

        e) 设计型号已经过火烧试验证明物品通过火灼分解型密封装置或其他降压装置降低压力,因此物品不会破裂,并且物品不会飞速上升。

284含氧化性物质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含有爆炸式启动装置的发生器,当满足下列条件而被排除于第1类之外时才可按本条目运输: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进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b) 发生器在无容器的情况下应能耐受从8m处以最易受损部位跌落在坚硬、无弹性、平坦的水平表面上的试验,既不使内装物泄漏,也不造成启动;

        c) 有启动装置的发生器应有至少两种能防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

286  本条目包括的硝化纤维素滤膜.如每片滤膜的质量不超过0.5g而且分别装在其他物品或密封小包件中,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88  本条目物质不得进行分类和运输,除非有关主管机关根据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包件进行《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系列2各项试验和系列6(c)试验得出的结果予以批准。

289  装于运输工具中,或装于转向杆、车门镶板、车座等成品车辆部件内的气袋气体发生器、气囊模块或预缩式安全带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90  本条目放射性材料若符合《规章范本》第2部分规定的其他类别或项别的定义和标准时,应根据以下条件分类:

        a) 当物质符合《规章范本》第5章规定的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标准,容器应符合《规章范本》3.5.2的规定,达到《规章范本》3.5.3的试验要求。另外应满足《规章范本》1.5.1.5的要求。

        b) 如数量超过《规章范本》5.1.2规定的限制,该物质应根据最主要的次要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应以适用于该类别的危险货物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说明该物质,并应列出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表1)“名称和说明”栏适用于放射性例外包件的名称,按适用于该危险货物编号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应显示的信息举例如下:

            UN1993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乙醇和甲苯混合物),放射性材料,例外包件               ——材料数量有限,第3类,Ⅱ类包装;

            此外,还应适用《规章范本》2.7.2.4.1关于例外包件的分类要求。

        c) 《规章范本》第4章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b)条规定分类的物质。

        d) 如该物质满足特殊规定而使其免除其他类别危险货物相关规定的限制,则该物质应按第7类的适用危险货物编号分类,并应满足《规章范本》5.1.5的要求。

291  易燃液化气体应封装在制冷机部件内。该部件的设计和试验压强应达到制冷机工作压强的至少3倍。制冷机的设计和制造应能够盛装液化气体并使保压部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有爆裂或破裂的危险。制冷机和制冷机部件所装的液化气体如少于12kg,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293  适用于各种火柴的定义如下:

        a) 耐风火柴是火柴头用摩擦敏感的点火剂和燃烧火焰很小或无火焰但温度很高的烟火材料配制的火柴;

        b) 安全火柴是与盒、册或卡结合或附在其上,只有在特别处理的表面上摩擦才能点燃的火柴;

        c) 可随处划燃火柴是在硬表面上摩擦可以点燃的火柴;

        d) “维斯塔”蜡火柴是在特别处理的表面上或在硬表面上摩擦都可点燃的火柴。

294  安全火柴和“维斯塔”蜡火柴如按照《规章范本》第4部分包装规范P407包装、装在外容器中而且净重不超过25kg,除标记要求外,不受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要求约束。

295  如果货盘贴有适当的标记和标签,则电池组不需要单独作标记和贴标签。

296  适用于救生器材,如救生艇、单人漂浮装置和自动膨胀式滑板等。UN2990适用于自动膨胀式器材,而UN3072适用于非自动膨胀式的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可包括:

        a) 信号装置(第1类),可包括发烟和照明信号装置;装在可防止被意外触发的容器内;

        b) 仅对UN2990而言,4项的弹药筒、动力装置,配装组S,可作为自动膨胀装置的组成部分运输,条件是每件器材的爆炸物质量不得超过3.2g;

        c) 2项压缩气体;

        d) 蓄电池(第8类)和锂电池(第9类);

        e) 急救箱或包括少量危险货物在内的维修箱(如第3类、1项、5.2项,第8或9类物质);

        f) “可随处划燃”的火柴,装在可防止不慎点燃的容器中。

297  对于空运,托运人和(各)运输人之间应为每批托运货物进行协调安排,以确保其遵守排气安全程序。

        装有固态二氧化碳的运输装置如由海船运载,应在两侧醒目标明“警告,固态二氧化碳(干冰)”。装有固态二氧化碳的其他容器如由海船运载应标明“固态二氧化碳——不得堆置在甲板下”。

        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如果包件上标有“固态二氧化碳”或“干冰”,并且标明冷藏的物质是供诊断或治疗用(例如,冷冻的医疗样品),可免受运输票据要求的约束。

299  根据ISO8115:1986,密度不低于360kg/m³的干棉花,装在封闭的运输装置中的,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00  鱼粉或鱼屑如在装载时温度超过35℃或者比周围温度高出5℃(以较高者为准),不得运输。

301  本条目只适用于装有危险物质残余物的机器或仪器,或机器或仪器的组成部分。本条目不得用于在危险货物品名表(表1)中已有正式运输名称的机器或仪器。按本条目运输的机器和仪器只能装有允许根据《规章范本》第3.4章有限数量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机器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数量不得超过《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货物一览表中有限数量一栏对所装的每一项危险货物规定的数量限制。如果机器或仪器装有不止一项危险货物,则物质之间不得发生下列危险反应: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产生腐蚀性物质、产生不稳定物质等。当需要确保液体危险货物保持在指定方向时,符合ISO780:1997规格的包件方向标签应至少贴在两个相对的垂直侧面上,箭头指向正确方向。有关主管机关可以豁免对在本条目下运输的其他机器或仪器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装在机器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数量超过《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有限数量一栏规定的数量时,如得到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运输。

302  未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熏蒸过的货物运输装置,仅受到有关熏蒸装置票据和标志的规定限制。

303  贮器应划入所装气体或气体混合物按照《规章范本》第2.2章规定所确定的项别和次要危险性(如有的话)。

304  干电池组如所装的腐蚀性电解液在电池组外壳有裂缝时不发生泄漏,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但电池组应包装牢固并采取防短路的保护措施。这类电池组如:碱-锰、锌-碳、镍-金属氢化物和镍-镉电池组。

        然而,在对海运镍-金属氢电池组(不包括纽扣电池)适用上述豁免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托运应附有单证,说明电池组为“镍-金属氢电池组”,包括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声明电池组已经妥善包装和保护,不会发生短路,但装载应远离热源。

        b) 单位货载和货物运输装置, 须使用高度不低于65mm的大写字母作标记:“STOWAWAY FROM SOURCES OF HEAT(装载远离热源)”。

305  本条目物质如浓度不大于50mg/kg,即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06  本条目只能用于根据第1类的试验系列1和2(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进行试验时不显示第1类爆炸性质的物质。

307  本条目只能用于硝酸铵为主要成分,并且组成限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匀混合物:

        a) 不低于90%的硝酸铵、总数不超过2%的可燃物质(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以及任何不与硝酸铵起作用的无机添加物质;

        b) 低于90%但高于70%的硝酸铵与其他无机物质混合,或者高于80%但低于90%的硝酸铵与碳酸钙和/或白云石和/或矿物硫酸钙混合,以及总数不超过4%的可燃物质(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

        c) 含有硝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的氮类硝酸铵基化肥,含有高于45%但低于70%的硝酸铵和总数不超过4%的可燃物质(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但所含硝酸铵和硫酸铵的百分率之和高于70%。

308  鱼屑或鱼粉在托运时应至少含有百万分之一百的抗氧化剂(乙氧基醌)。

309本条目适用于主要由硝酸铵和燃料的混合物组成的未敏化乳胶、悬浮体和凝胶,用于在使用前经过进一步加工后生产E型爆破炸药。

        乳胶混合物一般含有下列成分:60%~85%硝酸铵,5%~30%水,2%~8%燃料,0.5%~4%乳化剂,0~10%可溶防燃剂和微量添加剂。其他无机硝酸盐可取代部分硝酸铵。

        悬浮体和凝胶混合物一般含有下列成分:60%~85%硝酸铵,0~5%高氯酸钠或高氯酸钾,0~17%硝酸六胺或硝酸一甲胺,5%~30%水,2%~15%燃料,0.5%~4%稠化剂,0~10%可溶防燃剂和微量添加剂。其他无机硝酸盐可取代部分硝酸铵。

        物质应顺利通过《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第18节的试验系列8,并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310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章的试验要求不适用于少于100个电池和电池组的生产批次,也不适用于为进行试验而运输的前期生产的锂电池和电池组原型,前提是满足下列条件:

        a) 电池和电池组运输时所用的外容器是符合Ⅰ类包装容器标准的金属、塑料或胶合板桶或金属、塑料或木制箱;

        b) 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个别地包装在外容器内的独立内容器中,并用不燃烧、不导电的衬垫材料围着。

311  本条目下的物质非经有关主管机关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相关试验的结果予以批准,不得运输。容器应确保稀释液的百分比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不低于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时规定的水平。

312  由燃料电池发动机驱动的车辆或机器,应根据情况,按UN3166,易燃气体驱动燃料电池车辆,或UN3166,易燃液体驱动燃料电池车辆,或UN3166,易燃气体驱动燃料电池发动机,或UN3166,易燃液体驱动燃料电池发动机条目的规定交运,上述条目包括由燃料电池和内燃机共同驱动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组在运输时已经安装在车或机器上。

        装有内燃机的其他车辆,应根据情况按UN3166,易燃气体动力车辆或UN3166,易燃液体动力车辆条目的规定交运。上述条目包括由内燃机和湿电池、钠电池组或锂电池组为动力的混合动力汽车,运输时带有安装的电池(组)。

314   a)  本条目物质有可能在较高的温度下发热分解。产生分解的原因可能是热或有杂质(如金属粉末(铁、锰、钴、镁)及其化合物);

        b) 在运输过程中,本条目物质应避免直接日照和一切热源,并应置于充分通风的场所。

315  本条目不应用于满足GB6944规定的Ⅰ类包装吸入毒性标准的6.1项物质。

316  本条目只适用于以非易碎片剂的形式运输的、干的次氯酸钙。

317  “例外的可裂变”只适用于符合《规章范本》6.4.11.2的包件。

318  正式运输名称应附带技术名称。技术名称无须在包件上写明。如对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尚不了解,但怀疑可能符合列入A类的标准,划为UN2814或UN2900,应在运输单据上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在括号内注明“怀疑为A类感染性物质”,但无须在外包装上注明。

319  根据《规章范本》第4部分包装规范P650包装和标记的物质,不受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要求约束。

321  应始终认为储存系统载有氢。

322  以非易碎的片状运输时,货物可划入Ⅲ类包装。

323  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规定式样的标签,可用到2010年12月31日。

324  本条目物质在浓度不超过99%时需加稳定剂。

325  如果是不裂变或例外的易裂变六氟化铀,则应划入UN2978。

326  如果是易裂变六氟化铀,则应划入UN2977。

327  因再加工或处理目的而托运的废弃喷雾器(放射性废料除外),可在本条目下运输,但应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加上“废料”字样,除非其正式运输名称中已包括“废料”字样。无需为这类废弃喷雾器安置防止意外释放的保护装置,但应采取防止压力升高造成危险的措施和防止形成危险性大气氛围的措施。废弃喷雾器,渗漏或严重变形者除外,应按照包装规范P003和特殊包装规定PP87,或包装规范LP02和特殊包装规定L2包装。渗漏或严重变形的喷雾器,应装在救助容器内运输,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会出现压力升高造成危险。废弃喷雾器不得装在密封的货物集装箱中运输。

注:包装规范P003、LP02和特殊包装规定PP87、L2见《规章范本》第4部分。

328  本条目适用于燃料电池盒,包括安装在设备上的和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盒。装在燃料电池系统中的或作为燃料电池系统组成部分的燃料电池盒,均视为装在设备上的燃料电池盒。燃料电池盒,系指储存燃料、通过阀门控制向燃料电池释放燃料的物品。燃料电池盒,包括安装在设备上的燃料电池,其设计和制造,应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燃料泄漏。

        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料电池盒, 其设计型号应通过100kPa(表压) 的内部压力试验, 而不发生泄漏。

        含有金属氢化物的燃料电池盒,应符合特殊规定339,除此种电池盒外,其他各种燃料电池盒的设计型号,都应标明在最有可能造成装载系统破坏的方向上,已通过在坚硬表面上进行的1.2m跌落试验而无内装物外漏。

331  符合《规章范本》2.9.3标准的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应外加《规章范本》5.2.1.6和5.3.2.3规定的标记。

332  六水硝酸镁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33  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如汽车、固定发动机和其他发动机)的各种乙醇与汽油的混合物,无论其挥发性如何,均应划入本条目。

334  燃料电池盒可含有活化剂,但应装有两个独立的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与燃料意外混合。

335  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固体混合物,和有环境危险的液体或固体,分类应划入UN3077,可在本条目下运输,条件是在装载物质时,或在关闭容器或运输装置后,表面无自由液体。每个危险货物运输装置在作为散装货箱使用时,应防止泄漏。如果在装载混合物时,或在封闭容器或货物运输装置后,表面无自由液体,该混合物应划为UN3082。装载有环境危险的液体,容量小于10mL,用固体物质吸收,包裹或物品表面无自由液体,或装载有环境危险的固体小于10g的密封小包裹和物品,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36  装有不可燃固态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 或Ⅲ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Ⅲ) 的单个包件, 空运时放射性活度不得大于3000Ag,

337  B(U)型和B(M)型包件,空运时所含的放射性强度不得大于下述规定的数值:

        a) 对于低弥散放射性物质:批准证书规定的包件设计允许值;

        b)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3000A:或100000Az,取其中之较低者;

        c) 对于所有其他放射性物质:3000Az。

338  按设计装有可燃液化气体、在本条目下运输的每个燃料电池盒,应满足下列条件:

        a) 能够在55℃条件下,承受至少两倍于内装物平衡压力的压力,而不发生泄漏或破裂;

        b) 装载的可燃液化气体不超过200mL, 蒸汽压力在55℃时不超过1000kPa;

        c) 通过《规章范本》2.4.1中所述的热水槽试验。

339  在本条目下运输的含有金属氢的燃料电池盒,其水容量应小于或等于120mL。

        燃料电池盒内的压力, 在55C时不得超过5MPa。设计型号, 应能够承受55℃时两倍于燃料盒设计压力的压力, 或55℃时高于燃料盒设计压力200kPa的压力, 取二者中之较高者。进行该试验所需的压力,参见“跌落试验”和“氢循环试验”中的“最低瓶体爆裂压力”。

        填装燃料电池盒,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程序进行。制造商应为每一个燃料电池盒提供以下信息:

        a) 在第一次填装和重装燃料电池盒之前的检查程序;

        b) 应了解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可能的危险;

        c) 确定何时达到额定容量的方法;

        d) 最低和最高压力范围;

        e) 最低和最高温度范围;

        f) 第一次填装和重装应满足的所有其他要求,包括第一次填装和重装应使用的设备类型。

        燃料电池盒的设计和制造,应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燃料泄漏。每种燃料盒的设计型号,包括作为燃料电池一部分的燃料盒,应接受并通过以下试验:

        跌落试验:

        在四个不同方向从1.8m高度向坚硬表面的跌落试验:

            a) 垂直方向,在装有封闭阀门装置的一端;

            b) 垂直方向,在装有封闭阀门装置反面的一端;

            c) 水平方向,向一个直径38mm的钢制尖端体,钢制尖端体位置向上;

            d) 从45°角,在装有封闭阀门装置的一端。

        在电池盒装至其额定充装压力时,在所有可能发生泄漏的位置,使用肥皂泡溶液或以其他等效方法检查,不得有泄漏。随后,对燃料电池盒进行静水加压,直至破坏。记录的爆裂压力,应高于最低壳体爆裂压力的85%。

        耐火试验:

        燃料电池盒在装入的氢达到额定容量后,应通过耐火试验。电池盒的设计,本身可包括一个排放装置。如出现以下结果之一,可认为电池盒已通过耐火试验:

              a) 内部压力排空到零表压,电池盒未出现破裂;

              b) 电池盒耐火至少达到20min, 而未出现破裂。

        氢循环试验:

        本试验目的是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超出燃料电池盒的设计应力极限。

        燃料电池盒应循环充装,从不超过额定氢容量的5%,到不少于额定氢容量的95%,再减到额定氢容量的不超过5%。充装时应使用额定的充装压力,温度保持在作业温度范围。循环充装应继续进行,至少达到100个循环。

        循环试验之后,燃料电池盒应当充满,并测量电池盒显示的水容量。如果经过循环测试的电池盒所显示的水容量不超过未经过循环试验的电池盒充装到额定容量95%、压力加到最低外壳破裂压力的75%时所显示的水容量,则可认为电池盒的设计已通过氢循环试验。

        产品的防漏试验:

        每个燃料电池盒都应在15℃±5℃、压力达到额定负载压力的条件下接受防漏试验。不得出现泄漏,可用肥皂泡沫溶液或其他等效的手段,在一切可能发生泄漏的地方检测确定。

        每个燃料电池盒应将以下信息作永久标记:

              a) 以兆帕(MPa) 表示的额定负载压力;

              b) 制造商的燃料电池序列编号,或唯一的识别码;

              c) 根据最长使用寿命确定的日期(年份四位数、月份两位数)。

340  化学品箱、急救箱和聚脂树脂箱,在内容器中装有危险货物,但数量不超过《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例外数量一栏中对具体物质规定的例外数量限值,本类化学品箱和急救箱可按《规章范本》第3.5章运输。5.2项的物质,虽然在《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作为单项来规定准许运输的例外数量,但可在这类化学品箱和急救箱中运输,划定编码E2(见《规章范本》3.5.1.2)。

341  使用BK1和BK2散装货箱对感染性物质进行散货运输,只允许运输动物材料(系指动物尸体、动物躯体的部分,或动物饲料)中所含的感染性物质。带有感染性物质的动物材料(UN2814、UN2900和UN3373),如满足以下条件,可用散装货箱运输:

        a) 允许使用帘布散装货箱BK1,但不能装到最大载货量,以避免物质直接接触帘布。也可使用封闭式散装货箱BK2。

        b) 封闭式和帘布式散装货箱及其开口,在设计上应防止泄漏,或加装适当衬垫防漏。

        c) 装运前应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材料进行彻底处理。

        d) 帘布散货箱应在上部覆盖一层外加衬垫,用经过适当消毒剂处理过的吸收材料压在上面。

        e) 封闭式或帘布式散装货箱,在经过全面清洁和消毒之前不得再次使用。

        注:还应执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42  只在消毒装置中使用的玻璃内贮器(如安瓶或小盒),当每个内容器盛装的环氧乙烷少于30mL、每个外容器不多于300mL时,尽管《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有限和例外数量”--栏规定为“E0”,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仍可按《规章范本》第3.5章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规定运输:

        a) 充装后,每个玻璃内贮器确定无泄漏:将玻璃内贮器放入热水槽中,温度和时间足以保证达到内部压力等于环氧乙烷在55℃时的蒸汽压力。任何玻璃内贮器在此项试验中显示泄漏、变形或其他缺陷,均不得按本项特殊规定的条件运输;

        b) 除《规章范本》5.2要求的包装外,每个玻璃内贮器均应放在一个密封的对环氧乙烷稳定的塑料袋中,塑料袋能够在环氧乙烷发生破裂或泄漏时承载内装物;

        c) 每个玻璃内贮器均有在万一容器发生损坏的情况下(如挤压)防止塑料袋被刺破的保护措施(如外套或衬垫)。

343  本条适用于含硫化氢的原油,其硫化氢含量足以造成从原油中散发出的气体可引起吸入危险。划定包装类别应根据所呈现的危险程度,按易燃性危险和吸入性危险确定。

344  应符合《规章范本》6.2.4对喷雾器、小型气体贮器(蓄气筒)和装有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盒的要求。

345  装入开放式低温贮器的气体,低温贮器的最大容量为1L,双层玻璃构造,内层和外层之间抽空(真空绝热),此种气体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条件是每个贮器均放在有适当衬垫或吸收材料的外容器中运输,可保护低温贮器不受碰撞损坏。

346  开放式低温贮器,符合《规章范本》包装规范P203的要求,除UN1977,冷冻液态氮外,未盛载其他危险货物,且冷冻液态氮可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此种低温贮器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347  本条只适用于一种情况,即《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6(d)的结果显示,运输中发生的任何危险效应均局限于包件内。

348  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电池,须在外壳上标记瓦特-小时容量。

349  次氯酸盐与铵盐的混合物禁止运输。UN1791次氯酸盐溶液属第8类物质。

350  溴化铵及其水溶液,以及溴酸盐与铵盐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351  氯酸铵及其水溶液,以及氯酸盐与铵盐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352  亚氯酸铵及其水溶液,以及亚氯酸盐与铵盐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353  高锰酸铵及其水溶液,以及高锰酸与铵盐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354  本条目物质属吸入毒性。

355  本条目下运输的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氧气瓶,可包括安装好的起动弹药筒(1.4项的弹药筒、动力器件,配装组C或S),无需改变2.2项的分类,条件是每个氧气瓶的爆燃(推进)炸药总量不超过3.2g。准备运输的装有起动弹药筒的氧气瓶,应有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

356  装在运输工具上,或装在整套运输工具组件上,以及准备装在运输工具上的金属氢贮存系统,在接受运输前应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运输单证应包括说明,包件已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每批托运货物均应附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文。

357  若原油含有硫化氢,且含量足以造成从原油中散发出的气体可造成吸入危险的,应按“UN3494,含硫原油,易燃,毒性”条目托运。

表 B.1   现已划定可用容器装载的自反应物质一览表

 

自反应物质

浓度/%

 

包装方法

控制温度/

危急温度/

危险货物编号

(类属条目)

 

备注

丙酮-连苯三酚共聚物

2-重氮-1-萘酚-5-磺酸盐

100

OP8

 

 

3228

 

B型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的

<100

OP5

 

 

3232

(1)(2)

C 型偶氮甲酰胺配制品

<100

OP6

 

 

3224

(3)

C 型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的

<100

OP6

 

 

3234

(4)

D 型偶氮甲酰胺配制品

<100

OP7

 

 

3226

(5)

D 型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的

<100

OP7

 

 

3236

(6)

2,2′-偶氮二(2,4-二甲基-4-甲氧基戊腈)

100

OP7

-5

+ 5

3236

 

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

100

OP7

+10

+15

3236

 

2,2′-偶氮二(2-甲基丙酸乙脂)

100

OP7

+20

+25

3235

 

1,1′-偶氮二(环己基甲腈)

100

OP7

 

 

3226

 

2,2′-偶氮二(异丁腈)

100

OP6

+40

+45

3234

 

2,2′-偶氮二(异丁腈),水基糊状

≤50%

OP6

 

 

3224

 

2,2′-偶氮二(2-甲基丁腈)

100

OP7

+35

+40

3236

 

苯-1,3-二磺酰肼,糊状

52

OP7

 

 

3226

 

苯磺酰肼

100

OP7

 

 

3226

 

氯化锌-4-苄(乙)氨基-3-乙氧基重氨苯

100

OP7

 

 

3226

 

氯化锌-4-苄(甲)氨基-3-乙氧基重氨苯

100

OP7

+40

+45

3236

 

氯化锌-3-氯-4-二乙氨基重氮苯

100

OP7

 

 

3226

 

2-重氮-1-萘酚-4-磺酰氯

100

OP5

 

 

3222

(2)

2-重氮-1-萘酚-5-磺酰氯

100

OP5

 

 

3222

(2)

D 型2-重氮-1-萘酚磺酸酯混合物

<100

OP7

 

 

3226

(9)

(2∶1)四 氯锌 酸-2,5-二 丁氯 基-4-(4-吗 啉基)-重氮苯

100

OP8

 

 

3228

 

氯化锌-2,5-二乙氧基-4-吗啉代重氮苯

67~100

OP7

+35

+40

3236

 

氯化锌-2,5-二乙氧基-4-吗啉代重氮苯

66

OP7

+40

+45

3236

 

四氟硼酸-2,5-二乙氧基-4-吗啉代重氮苯

100

OP7

+30

+35

3236

 

硫酸-2,5-二乙氧基-4-(4-吗啉基)-重氮苯

100

OP7

 

 

3226

 

氯化锌-2,5-二乙氧基-4-苯磺酰重氮苯

67

OP7

+40

+45

3236

 

二甘醇双 (碳 酸烯丙酯)+ 过二碳酸二异

丙酯

≥88+

≤12

OP8

-10

0

3237

 

氯化 锌-2,5-二 乙 氧 基-4-(4-甲 苯 磺 酰)重氮苯

79

OP7

+40

+45

3236

 

1-三氯锌酸-4-二甲氨基重氮苯

100

OP8

 

 

3228

 

氯化锌-4-二甲氧基-6(2-二甲氨乙 氧基)-2-

重氮甲苯

100

OP7

+40

+45

3236

 

N,N′-二亚硝基-N,N′-二甲基对苯二甲酰

胺,糊状

72

OP6

 

 

3224

 

N,N′-二亚硝基五甲撑四胺

82

OP6

 

 

3224

(7)

二苯醚-4,4′-二磺酰肼

100

OP7

 

 

3226

 

氯化锌-4-二丙氨基重氮苯

100

OP7

 

 

3226

 

氯化 锌-2-(N-氧 羰基苯氨基)-3-甲 氧 基-4-

(N-甲基环己氨基)重氮苯

63~92

OP7

+40

+45

3236

 

氯化 锌-2-(N-氧 羰基苯氨基)-3-甲 氧 基-4-

(N-甲基环己氨基)重氮苯

62

OP7

+35

+40

3236

 

N-甲酰-2-硝甲基-1,3-全氢化噻嗪

100

OP7

+45

+50

3236

 

氯化锌-2-(2-羟 乙氧基)-1(吡 咯 烷-1-基)重

氮苯

100

OP7

+45

+50

3236

 

氯化锌-3-(2-羟 乙氧基)-4(吡 咯 烷-1-基)重

氮苯

100

OP7

+40

+45

3236

 

硫酸氢-2-(N-乙羰基甲氨基)-4-(3,4-二甲基

苯磺酰)重氮苯

96

OP7

+45

+50

3236

 

4-甲苯磺酰肼

100

OP7

 

 

3226

 

氟硼酸-3-甲基-4-(吡咯烷-1-基)重氮苯

95

OP6

+45

+50

3234

 

4-亚硝基苯酚

100

OP7

+35

+40

3236

 

自反应液体试样

 

OP2

 

 

3223

(8)

自反应液体试样,温度控制的

 

OP2

 

 

3233

(8)

自反应固体试样

 

OP2

 

 

3224

(8)

自反应固体试样,温度控制的

 

OP2

 

 

3234

(8)

2-重氮-1-萘酚-4-磺酸钠

100

OP7

 

 

3226

 

2-重氮-1-萘酚-5-磺酸钠

100

OP7

 

 

3226

 

硝酸(二份)钯四氨合物

100

OP6

+30

+35

3234

 

注1:“包装方法”编码“OP1”至“OP8”,是指包装规范 P520 中的包装方法。允许以中型散货箱运输的物质,见包装规范IBC520,允许用罐体运输的物质,见便携式罐体规范 T23。包装规范 P520、IBC520、T23 见《规章范本》第4部分。

注2:待运输的自反应物质的分类(类属条目)、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源自SADT)如本表所列。

注3:本表的分类是以工业纯的物质(注明浓度低于100% 者除外)为基础的。对于其他浓度的物质,可按照《规章范本》2.4.2.3.3和2.4.2.3.4中的程序作不同分类。

注4:

a) 符合《规章范本》2.4.2.3.3.2(b)标准的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按《规章范本》7.1.5.3 至7.1.5.3.1.3规定程序确定。

b)  需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标签。

c)  符合《规章范本》2.4.2.3.3.2(c)标准的偶氮甲酰胺配制品。

d)  符合《规章范本》2.4.2.3.3.2(c)标准的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按《规章范本》7.1.5.3 至7.1.5.3.1.3规定程序确定。

e)  符合《规章范本》2.4.2.3.3.2(d)标准的偶氮甲酰胺配制品。

f) 符合《规章范本》2.4.2.3.3.2(d)标准的偶氮甲酰胺配制品。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按《规章范本》7.1.5.3 至7.1.5.3.1.3规定程序确定。   

g) 加沸点不低于150 ℃的相容稀释剂

h) 表 B.1中未列入的自反应物质或自反应物质配制品的试样,如未有整套试验结果,且待运输作进一步试验或评估,可划归 C 型自反应物质的一个适当条目,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现有数据表明试样的危险性不大于B 型自反应物质;

2) 试样按照《规章范本》包装方法 OP2 包装,每一运输装置所载的数量限于10kg以内;

3) 已有的数据表明,控制温度(如果有)下限足够低以防止任何危险的分解,上限足够高以防止任何危险 的相分离。

i)本条目适用于符合《规章范本》2.4.2.3.3.2(d)标准的2-重氮-1-萘酚-4-磺酸酯和2-重氮-1-萘酚-5-磺酸酯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