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个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 1131—2014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XF 1131—2014
- 施行日期:2014-03-0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 1131—2014-环安宝@法规宝
4.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场所设置的各类消防系统的基本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b)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d) 组织实施对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障消 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f) 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g)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消防演练;
f) 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g)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消防演练;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实施奖惩。
i)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实施奖惩。
4.3.3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