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2022-12-01废止)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 公布日期:2017-01-16
- 法规文号/标准号:TSG N0001—2017
- 施行日期:2017-06-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2022-12-01废止)-环安宝@法规宝
4.1基本要求
从事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和人员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活动。
本规程仅给出了场车检验中基本的项目和主要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如需增加项目,应当按照不同设备的特点及实际使用情况适当增加。对于增加的项目,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B)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附件C)。
4.2.1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t的内燃叉车不少于400小时,蓄电池叉车不少于200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10t且不大于25t的叉车不少于100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25t的叉车不少于60小时。
4.2.2观光车辆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观光列车牵引连接及二次保护装置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H点高度、轮距(前轮、后轮)、长度、宽度(不包括后视镜)、高度、最小离地间隙、轴距、乘客座椅面到顶棚之间的距离、同方向乘客座椅间距、面对面乘客座椅间距、座椅宽度、座椅靠背高度、坐垫至前靠背距离、观光列车的车厢数、观光列车每节车厢的座位数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观光列车视频监控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和行驶路线最大坡度检测;
(8)性能试验,包括转向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制动距离、静态横向稳定性、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观光车辆)、跟踪能力测定(适用于观光列车);
(9)噪声试验;
(10)结构强度试验(注4-1);
(11)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注4-2、注4-3);
(12)强化试验。
注4-1:结构强度试验,是指在车架和车身金属结构上加载相当于该车100%整备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以验证车架和车身金属结构的承受荷载能力。其试验方法及要求,进行加载试验,
加载至最大静载荷后保持载荷不少于5min, 试验后, 进行检查, 车身金属结构与车架不能分离,每一座垫上方有大于或者等于900mm的净高度。净高度,是指从没有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在平面向上至顶棚的最短距离。观光列车按照每节车厢分别进行结构强度试验,其整备质量为各自的质量。
注4-2:型式试验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应当选择在满足试验条件的试验坡道上进行。
试验时,观光车辆在额定载荷状态、最大运行速度、最大设计爬坡度条件下,在坡道的下坡方向进行制动试验,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
注4-3:定期(首次)检验中,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应当在使用现场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
度的下坡方向进行,在观光车辆额定载荷状态下,采用最大运行速度制动,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
4.3型式试验
4.3.1一般要求
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合格的基础上,型式试验机构对场车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等,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人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注4-4、注4-5)和规格(主参数,注4-6)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注4-4:机动工业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
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
示。
注4-5:观光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车架结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
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车架结构形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
注4-6:机动工业车辆的规格(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观光车辆的规格(主参数)是指座位
数和最大运行速度。
4.3.2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4.2、4.3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型式试验结论、样机主要参数、样机主要结构型式及整机照片、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等。
4.4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人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4.4.2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4.2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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