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的通知
-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公布日期:2026-03-16
- 法规文号/标准号:沪环安〔2026〕41号
- 施行日期:2026-03-1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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